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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增城市私设屠宰点 大肆收购死猪倒卖 判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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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1-22 00: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婚姻也没个着落,工作没个稳定的,一日三餐摆在眼前,年岁见长......廖大姐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发点横财靠谱。2012年7月,廖大姐来到番禺石楼镇。石楼镇一带养猪场不少,河沟里偶尔还会漂出一两头死猪仔。廖大姐决定扎根于此,进行“废物回收”。

就在石楼镇大岭村附近的鱼塘边,廖大姐建起了屠宰点,雇了屠宰工、烧水工、司机,把同居男友也拉入伙。平日,廖大姐打个电话,这死猪就一车车送过来。宰杀好了,廖大姐转卖给小店。没卖出去就冰冻起来,凑数再批量卖出去。实在放久了,就近卖给鱼塘主喂鱼。

这样悄悄干了半年,但还是被发现了。廖大姐的同居男友在“进货”时,被公安机关截获,车上700多斤猪肉被鉴定为死因不明的病害猪肉。当时,廖大姐没在现场,侥幸逃过。不过,她可一点都不长教训。12月,廖大姐换成从惠州进货,在增城屠宰,继续倒卖。此间,还有江西客户远道而来,大批进货。这生意,大有风生水起之势。

但公安机关早就盯上了廖大姐,新生意开张6天,就被“人赃并获”了。如众所知,病死猪肉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人进食后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病。廖大姐遂被指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庭上,面对指控事实,廖大姐一一承认,不作争辩。

地点:广州增城法院结果:廖大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廖大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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