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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工地看守工 私爬高压线路触电重伤 自酿苦果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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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10-20 14: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秋佳节,本是家人团圆的日子,但家住增城的何某却被高压线电流电致重伤住进了医院。为此,何某将供电局、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2014年10月中旬,增城市法院审结该案,判令何某自行承担责任9成,供电局赔偿58000余元,其余单位不承担责任。何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触电致伤花去医疗费55万元多

何某近年来一直跟随包工头刁某干活,主要工作就是看守工地,工钱是200元一天。2013年7月,刁某挂靠的公司与某街道办及某村五个合作社签订了5份《协议书》,承包了合作社村民房屋的拆除工程,何某就在这个工地看守拆除设备。2013年中秋节,老板刁某给所有工人放了假,留下何某在工地看守设备。

当天15时多,何某利用看守工地之余,持金属板手爬至另一个工地的一个废弃变电房,通过攀爬变电房房顶再攀爬至距地面4米多高的避雷器横担处,在拆除铜芯电线等零部件时发生触电,从避雷器横担位置坠落至地面受伤。经过58天的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5万元多,但治愈后终身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何某向供电局等单位索赔却遭拒,便将各单位告上法庭。

供电局、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答辩一致,拒绝赔偿。他们认为,何某是“偷盗”电力设施的行为,其受伤完全是咎由自取,而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经报警。何某则否认“偷盗”的说法,他认为,变电房的变压器及配套装置拆除后,对铜芯电线是抛弃的,自己拆除铜芯电线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是合法的行为。

原告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市法院查明,该变电站原用户为合作社的村民,管理人则为增城供电局。2013年8月10日,供电局按拆迁办的通知,指派其属下城郊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变电房的变压器及配套电房低压装置进行了拆除和撤离,但变压器接线π架上方的高压电源并未断开。

市法院认为,供(变)电设施属高度危险场(所)地是众所周知的。涉案变电房因水利工程要拆除,变电房的变压器及低压装置虽已撤离,但该变电房原有的警示标(牌)志仍保留在显眼处,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识别和判断能力,但何某离开工作范围,手持金属板手进入变电房范围内,并攀爬至4米多的高变压器接线π架上拆除相关铜芯电线,以致触电受伤。

据此,何某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增城供电局作为涉案变电房的管理人,明知该变电房已无用户,且等待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拆除,其在拆除变电房变压器及相关装置并将设备撤离的同时,未能将变压器接线π架上方的高压电完全断开,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增城供电局存在工作疏忽和处置不当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为此,综合何某及增城供电局的过错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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