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城日报讯】80后小伙陈明(化名)以1元1部的价格在夜市复制、贩卖淫秽视频,被警方当场抓获,并没收、销毁131部淫秽视频。增城区法院依法认定陈明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陈明在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夜市经营一档口。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陈明擅自将131部淫秽视频(经鉴定,涉案电脑硬盘内存有131部淫秽视频)存在其档口的电脑内,以每部淫秽视频人民币1元的价格下载至顾客移动通讯终端,牟利人民币100元。2014年6月27日22时许,陈明为顾客刘生(化名)下载了3部淫秽视频后,被区公安局沙村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黑色读卡器2个。
区法院认为,陈明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陈明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绝大部分淫秽视频未被复制、贩卖,可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且陈明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学法懂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