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将朋友送的一支枪弃放在旧居,一放就是十八年,不料惹了一场不小的风波。2015年6月上旬,增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增城区公安局对罗某非法持有的一支非制式枪支,予以没收、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悉,自1996年开始,罗某将朋友阿明(已死亡)送给他的一支枪放在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的家中一楼。后罗某搬离上述地点,并于2010年将该楼房的一楼出租给他人。2014年8月20日,增城区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检查时缴获该枪(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14年11月14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增城区法院另查明,罗某生于1946年12月,至案发时已68岁。涉案枪支是罗某于18年前用于打鸟,后长期弃于旧居至被查获。罗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请求信,请求对罗某从轻处罚。区法院认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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