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日报讯】砍一棵树坐牢一年六个月?记者2015年8月30日从增城区法院获悉,增城区一农民因砍伐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获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18日14时许,温某伙同汤某(已判刑)、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增城区派潭镇高埔村某社的“后龙山”(土名),偷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土沉香,在砍伐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逃离现场。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温某被抓获归案。
区法院认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温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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