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增城区民办教育发展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过增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增城区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工商管理等相关规定,并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手续。
二、自2015年10月16日起,增城区政府将组织教育、民政、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镇街依法对无牌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查处。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展自查自纠,符合办学条件的,应于2015年10月152015年9月下旬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办学。
三、在整治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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