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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日报讯】《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11月4日,增城区举办《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学习培训班。增城区城管执法局、增城区环保局、增城区城乡建设局、广州增城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区建环局以及各镇街、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各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与有关负责人,各镇街居委负责人、居民代表、志愿者代表、环卫工人代表300多人参加学习。
据悉,《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条例》还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工作责任。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居民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违规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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