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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增城区公安分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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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2-14 19: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增城区2016年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荔城街、增江街各居委,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运输、携带等治安管理,春节期间将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加强治安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燃放、运输、携带等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烟花、爆竹运入本区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对货主或承运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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