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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10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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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10-12 11: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日报讯】记者2016年9月19日从增城区相关部门获悉,《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6年9月中旬公布并计划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未按要求销毁过期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办法》明确,食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属于超过保质期:超过食品生产者标注的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的散装即食食品,超过其标注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但未标注保质期的散装即食食品,超过其制售当天营业时间的。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不得短于下列期限: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2016年9月中旬30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2016年9月中旬20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2016年9月中旬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2016年9月中旬5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2016年9月中旬1天。保质期不足2天或国家有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办法》主要从进货关、销售关、销毁关三大方面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进货方面,根据《办法》,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进货查验时,应当记录或保存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销售方面,《办法》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营或兼营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未按要求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的,由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销毁处理方面,《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给食品供应商。超过保质期食品要自行销毁或委托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还应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行为进行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按要求对销毁情况进行公示的,由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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