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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男子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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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10 1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增城公安讯】谁都知道,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是要被判刑的。近日,有网友向增城警方举报,称在某微信群里,发现有人扬言要实施放火。这么猖狂?难道是吃了豹子胆?事情的结果又会怎样呢?接到举报后,增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于7月2日1时许在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东某便利店里将嫌疑人周某(男,30岁,四川省人)带回调查。经询问,周某交代了2017年7月1日23时许在朋友圈发布扬言实施放火等言论。目前,周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增城男子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增城男子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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