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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 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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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差价额标准定为15%的正当性有待讨论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自2020年1月22日起,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具体包括,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提供服务;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也就是说,在湖北省启动公共卫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用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由此看来,此次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实是按照规章办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南都记者,从地方市场监管局执法角度来看,主观是善意的,且有一个省级部门通知的红头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从合法性角度来看,这份省局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如何?它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是湖北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此外,购销差价额标准定为15%的正当性、合法性与科学性也值得讨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口罩不是政府定价产品。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市场监管部门不宜直接定价,也不宜不区分任何商品类型,一概以购销差价额是否超过15%来认定有无哄抬价格,要避免远离商业实践的闭门造车现象。”刘俊海说。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涨价应当参照该商户的原销售价进行判断,而非进价。如果没有原价,何来涨价?利润也并非销售价减去进价,还要考虑中间成本。比如运输成本、存储成本、门店租金、人工费用、税金等等。一番扣除之后,药店的纯利润未必有15%。
根据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售商品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南都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每只进价为0.6元的口罩,按最高的购销差价比例15%计算:0.6*(1+15%)=0.69元。也就是说,每只进价为0.6元的口罩,药店最高只能以0.69元出售,利润仅为9分钱,而9分钱利润还要涵盖到药店的人力成本、运输成本乃至税负。
价格干预不应伤害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
“进价6毛、售价1块钱,这样的价钱在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范围以内,也没有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刘俊海认为,现在疫情中坚持开业的药店不多,药房本身要负担的各项开支压力也不小,而且很多都是加盟店,属于中小企业。执法活动应弘扬规范、文明与人性化的理念,要体谅中小微企业的不易,更多地发挥行政指导的服务型政府职责。
“执法的枪口应该抬高五厘米。” 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口罩的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市场需求大而供应量少。在政府沒有实施价格干预之前,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或者涨价是市场的正常规律。越是在疫情管控期间,政府部门越要依法管控,一方面要打击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制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价格干预不伤害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让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刘俊海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该聚焦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虚伪发货骗取货款等威胁广大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的失信行为。对于那些是否属于哄抬物价仍存在模糊余地的经营行为,可以先进行社会、法律和舆情效果的预先论证,经风险评估后再依法实施。
否则,将来很多药店为了避免麻烦,可能会选择不开店,或是不出售这些利薄的防疫用品。那将是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双输局面。邓学平表示,政府的合理调节手段是加大市场供给,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给市民发放。现在这样吹毛求疵,反而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法治精神。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纠正,撤销这项处罚决定。(by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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