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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地税局关于征收2011年度车船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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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8 1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我局征收2011年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增城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申报纳税时间和缴纳方式  (一)车辆、船舶应纳税额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2011年度车船税缴纳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车辆的税款缴纳方式 1、保险机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2、纳税人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四)船舶的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须携带“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新购置车船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车船税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  四、车船信息变更的申报  车辆、船舶发生过户、迁移的,应于过户、迁移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分别到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车辆、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以及纳税人或车船信息资料变更的,应于被盗抢、报废、灭失、信息资料变更之日起30天内,携带当年度纳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办理上述事项时当年度未缴纳车船税或以前年度有欠税的,须完税后再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五、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2011年度的逾期申报纳税,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事项  (一)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出台前,暂不办理2011年度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市交警、交通、农机、质监等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入户、过户、年审时,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示车船税完税凭证或有征收车船税记录的交强险保单,已完税的,予以办理入户、过户、年审手续;未完税的,由相关管理部门督促其先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增城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五)本通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增城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2010-12-31 12:54 上传下载附件 (64.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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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8 1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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