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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增城市新塘镇“明洋地产”中介黑箱操作,申诉可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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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3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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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0年11月28日通过增城市新塘镇新康花园商业街b13号铺的“明洋地产”中介(资质等级证号200510)看中位于增城市新塘镇解放北路22号新塘广场b栋1702房。当时中介公司的老板徐明坤小姐说说该房是业主是她的朋友,是独家委托“明洋地产”中介放盘的。

因为本人很想购买此房子,所以看房、谈价均于2010年11月28日与中介谈好,约定以60万元成交,税费由本人承担。并于以转帐的形式(建设银行帐号6227003325560064272,户主为:徐明坤。即收款人是“明洋地产”中介的老板徐明坤小姐,经手人是其员工卢宁弟小姐。)当天交纳了二万元的购房定金(关于写“定金”二字,本人特别强调:定金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单方违约行为的,如果有一方违约就应适用定金罚责来追究这一方违约责任,为表购买诚意和决心,本按约定要求给付一万元定金的,本人追加到二万元,并在交接定金及签署收据时,大家都特别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均双倍赔偿的。)


附“定金罚则”: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是要适用“定金罚则”。所谓的“定金罚则”,就是定金担保下作用的体现。如晚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的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寻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当2010年12月3日本人催促“明洋地产”中介签署合同时,却被告知该房业主已以61万元于前一天出售了。

为此,本人与“明洋地产”中介当面沟通,为何收取了本人定金,但不履行约定。中介回复他们也是受害者,他们也不知情。表示房子不能出售给本人了,只肯退回2万元定金给本人,不肯依约双倍赔偿。

本人经此购房的经历,深感作为消费者在中介买卖过程中没有保障。本人是真心实意购房的,却交纳定金的情况下无法成交,且立字收据在中介面前,中介也置立字收据于不顾。这让本人不得不产生“这本来就是中介独立策划的独角游戏”的怀疑。

由于“明洋地产”中介态度坚决,且言词挑衅,为此本人上书申诉:

1、“明洋地产”中介是否具备执业资质?“明洋地产”中介的徐明坤、卢宁弟二位是否具备中介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2、既然该房是业主是中介的朋友,并持有业主的独家委托,为何能在已收定金,签署收据的情况下随随便便能转卖?独家委托约束何在?

3、如果这“独家委托”存在,因此定金收据也存在;而本人已下定金,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这“独家委托”不存在,那么“明洋地产”中介就是在瞒骗消费者。

4、根据本人的情况,是依“定金罚则”执行吗?中介所是如何判定?定金二字,在中介口中说要赔就要赔,说不赔就不赔。究竟谁说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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