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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增城村民曝光荔城新联村村长违纪 私卖土地合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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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22 08: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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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城市荔城街新联村村长潘*添违法行为
   
  
  荔城街新联村原居百花林水库。在1956年冬响应国家号召,建起百花林水库,迁移到蒋村对面居住,起名为新联村(全属水库移民)。
  
事由一:新联村第四、七合作社社员根据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粤移[2007]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要求,新联村第四、七合作社召集全体社员家长会议,经多次会议后研究决定同意选择政府项目扶持的办法,实行一村一策,坚持“母鸡下蛋”,不搞分光分净。在2007年5月12日确立了建设厂房出租的方案,一致同意在原居住的危泥砖瓦房、草房、茅厕、猪舍、牛栏等全部拆清,作为建设厂房用地,两社社员家长已全部签名同意该方案。2008年初已拆清全部旧危房等并平整好地基,约有20亩地,报村两委同意及上级有关部门已同意认可,规划图纸也出来了,水沟也搞好了。

然而,2008年4月潘*添新上任新联村村委主任,2008年6月上级政府拨给四、七合作社的移民后期项目扶持资金壹佰零叁万(¥1,030,000.00)划到村委账号,村委将此项目扶贫资金截留,挪用于非村委基础项目建设,时间长达2.5年之久。在此期间,两社主任及社员多次追问此款去向,村委干部一直都以各种理由欺骗社员,不作任何实质性答复。直到2011年1月10日才把壹佰零叁万(¥1,030,000.00)划回四、七合作社,更离谱的是没有任何利息给回四、七合作社。由于项目资金被截留,没有及时到位,而造成停工。现20亩建设厂房用地,已杂草丛生,一片荒凉,两社集体经济受到极大损失。对潘房添的此行为两社社员强烈不满,激起两社社员民愤。
  
新联村村委主任潘*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和第273条的规定,“挪用扶贫移民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第384条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属于挪用公款罪。壹佰零叁万(¥1,030,000.00)是由广东省水利局直接拨给新联村第四、七合作社用于项目建设的扶持资金,单是注明“专款专用”四个字的。现村主任潘房添竟然明知故犯,擅自挪用、截留广东省水利局拨给新联村第四、七合作社的项目扶持资金,且挪用、截留长达2.5年之久,完全不顾四、七合作社全体社员利益。
  
我们新联村第四、七合作社社员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市人大、荔城街委、民政局、反贪局、信访局等)反映,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难道政府要致国家的利益和我们新联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吗?难道潘房添的霸道行为可以横行,可以逍遥法外,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吗?
  
事由二:增城市荔城街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与广州市金圳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将新联村西浦的留成地1亩,该地早几年就租给潘新发建起了厂房,厂房租金是新联村村委的唯一经济来源,现潘房添私自转卖给广州市金圳源置业有限公司,签名处只有“潘房添”个人签名及“增城市荔城街新联村村委员会”的公章。上述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并没有通过村民大会且没有村民代表签名确认,故该协议不是新联村村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应当认作该协议无效。
  
为平息社员群众的不满意见及愤怒,更好的保障移民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移民能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领导对上述新联村村民委员会及潘房添的个人违纪行为,作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给我们新联村第四、第七合作社全体群众一个实质性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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