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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增城市新塘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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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6-28 07: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新塘镇应急预案体系由镇总体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镇部门预案、各村(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1)镇总体应急预案由镇政府制定。
(2)镇专项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组织制定,由镇应急办提出牵头制定单位,报镇政府同意。
(3)镇部门应急预案由镇有关单位制定。
(4)各村(居)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镇应急办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六条 镇政府负责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镇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镇街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辖区内、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广州市和增城市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三条 镇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镇政府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镇专项应急预案经镇应急办初审后,报镇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镇专项应急预案报镇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岐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镇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镇部门应急预案应报镇应急办备案。

第十七条 镇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增城市应急办备案。各村(居)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镇属部门应急预案报镇应急办和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如无法取得一致的,由镇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镇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六条 镇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各镇街应急办也要制定相关的培训计划。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镇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镇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镇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60%以上,由镇应急办或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各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新塘镇专项指挥机构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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