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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观点] 增城新塘大敦村“微博判刑”的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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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25 08: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7月14日,增城市法院依法对“611”大敦村聚众滋事事件中的2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被告人陈梦凌,于2011年6月11日凌晨至当天下午,在滋事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公用设施被毁损、车辆被推翻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发布“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内容不实和“堵截国道!为民声(申)冤!”等具有煽动性文字帖子上传到其注册的微博上,内容被广泛传播。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7月16日《广州日报》)

  前不久,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对李昌奎案(奸杀少女、摔死幼儿)的“免死”判决称,“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李昌奎案会不会成为司法标杆,笔者不得而知。但对利用微博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的人进行判刑,无须等10年,现在就已经是个“标杆”。

  从近来微博的几期造假可见“微博判刑”的积极意义:6月23日下午北京遭遇强暴雨天气后,网友们通过微博发布各处积水的照片,夸张的表示在北京可以“看海”。央视记者调查后发现,所谓的“北京暴雨七景”中,竟然有3幅照片是假的。还有一件事就是“五品夫人”事件。“五品夫人”微博上自爆被厅官包养,经调查,此事纯属无中生有,系北京一男子出于恶搞和好玩,发布了“五品夫人”微博,杭州一男子添油加醋扯上了南京,进而引发炒作。

  微博本来是一个社会化媒体,其因字数短少、传播速度快、使用方便等,倍受网友欢迎。随着博友的增多,微博又成了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有效途径。但近年却走向“邪路”,有些人用其炒作,以微博博“上位”;有些人却用其造谣、诽谤,搞中伤。如此一来,就触碰了法制底线。增城事件中,陈梦凌移花接木、造谣生事,被依法判刑,咎由自取,可谓具有警示和标杆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以处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像“增城事件”这样影响极其恶劣,理应严惩。

  笔者认为,我们在净化网络环境方面,有关制度的细则要再丰满、力度要再加大、惩戒要再严厉一些,不妨拿“增城事件”开刀,重典恶意造谣者,以儆效尤。同时,对那些喜欢捕风捉影、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乱传播、滥炒作、骗人气的不负责任的个人或者媒体(包括博客),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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