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两个月来,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新登记企业出现“井喷式”增长。但随着注册资本“门槛”大大降低,也出现了一些“一元公司”。这是否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呢?记者日前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曾经是我国法律为公司资本设定的一道“底线”。
立法者期望通过这一“底线”设置为公司清偿能力提供担保。然而,许多弱小投资者却因此丧失了创业机会。这次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则大幅降低了这一准入“门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然而,改革在解决企业“设立难”问题的同时,也伴生着个别“经济异象”。“有的地方出现了‘一元公司’;有的地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一些新注册企业的出资年限设定为100年;一些企业注册资本很高而到位率很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认为,改革中出现这些新问题不可小视。
来自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启动首月,全国新登记企业约30万户,平均注册资本470多万元;其中注册资本最少的是1元,共计59家。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大幅提升注册资本认缴额、认缴周期较长、金实际到位率低等问题。“众所周知,注册资本在交易安全性、资本配置效率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门槛越高,社会交易的安全性相对越高。”
首都经贸大学兼职教授、龙信数据分析师李钰指出,上述问题的出现加大了企业运营的市场风险。但也有专家对此持乐观态度。“担心‘一元公司’在全国大量出现实属杞人忧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一元公司”的少数出现非但坏事,反而彰显了我国营商环境的自由度与包容性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
但刘俊海也指出,虽然股东有权注册“一元公司”,但为展示自身的雄厚资本实力与信用,通常不应满足于注册“一元公司”;同时,理性债权人一般也应对“一元公司”保持警觉;此外,在宣传上也不宜提倡全民创设“一元公司”。那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何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对其清偿能力确有一定保障作用,但公司一旦成立,其资产才是清偿能力的真正体现。
因此,在制定改革配套法律过程中应关注公司资产问题,即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如何保障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过,法律终究代替不了当事人,政府无力包揽市场交易。”施天涛指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向社会公示的,交易相对人在明知交易对手资本羸弱的情形下自然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与之发生交易。因此,即使有些投资者滥用法律提供的这种制度优惠,也是一个可由市场机制自身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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