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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增城市男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被判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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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31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男子罗某因一起借款纠纷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义务,但是罗某对应当执行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3年12月份,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罗某提起公诉,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罗某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悉,罗某因欠黎某的借款未能归还,2004年10月黎某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罗某位于增城市荔城镇光明东路的一处房产。在诉讼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将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过户给黎某用以抵扣借款,黎某据此对该案撤回了起诉,但法院未对该房产解封。

由于罗某未办理过户手续,黎某于2005年8月25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办理变更过户手续。2005年12月28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某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协助黎某办理其上述房产的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其后,罗某一直未执行该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6月份擅自将上述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郝某,并已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该民事判决无法执行,造成黎某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检察官提醒: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并有履行能力的人都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by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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