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三届3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1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增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市辖区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事、规划、劳动保障、建设、审计、统计、物价、市政、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购和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镇(街)两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房改办应当做好增城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申请购买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增城市辖区城镇户籍,并在增城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赠与、购买或出售过房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市房改办会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市房改办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户口簿记载的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增城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增城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属上述情况的家庭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