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增城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三届3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1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告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所核减租金由市财政支付) 。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的审查核实,市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事、规划、劳动保障、建设、审计、统计、物价、市政、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制度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市房改办应当做好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赠与、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市房改办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