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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广祥受贿案剖析

12-8-10 03:0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856| 评论: 0

摘要: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万元的原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广祥,日前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李广祥,1962年9月出生,广东省增城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 ...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万元的原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广祥,日前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李广祥,1962年9月出生,广东省增城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月至案发时担任增城市环保局副局长。40岁正是人生最辉煌时期,组织也十分信任李广祥,把他安排到重要的环保局领导岗位上。但李广祥不珍惜美好的人生,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从人民的公仆变成腐败分子。
   
2002年至2005年期间,身为市环保局副局长的李广祥以身试法,疯狂受贿10万元。且看李广祥犯罪事实:2002年7月的一天,李广祥乘为新塘镇某洗染厂办理“增城市建设项目申报”审批之机,在行驶的汽车上收受该厂负责人吴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同年10月的一天,李广祥乘对新塘镇某洗水厂进行环保执法之机,在市环保局门口收受该厂负责人郑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广祥乘对新塘镇某服装洗染厂进行环保执法之机,在增城广场收受该厂负责人温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2004年至2006年间,李广祥乘对新塘镇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之机,先后五次分别在不同地点就餐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吕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广祥乘对新塘镇某漂染有限公司进行环保执法之机,在某酒店就餐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李广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决定,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李广祥开除党籍处分。李广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项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触犯了刑律,被判处徒刑、开除党籍是咎由自取的。其犯罪轨迹,引人深思。

一、利令智昏,忘乎所以。李广祥在环保局担任副局长期间,权力大了,来巴结的人多了。主观世界随着环境、地位的变化而改变,李广祥从平时经常在外吃喝,逐步发展到收受他人款项,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二、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这是李广祥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他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主观世界观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了异化,让贪欲占据了头脑。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和组织对他的信任,当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冲击下,在权钱交易的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法制观念淡薄。李广祥不是不懂党纪国法,而是法制观念淡薄。据他交代,收受别人钱财时,也曾心慌过,担心出事。但贪欲昏了头,认为权钱交易是一对一场合,神不知、鬼不觉,正是这种贪念,李广祥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第一次得手未被发现,胆子越来越大,多次收受他人钱财。
   
李广祥从一名党的领导干部堕落成为犯罪分子,给人们的教训是深刻的。首先,领导干部要把好金钱关,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律,警钟长鸣;其次,要把好权力关,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己永远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成为捞取好处的工具。 3477494151842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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