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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企业优秀外来工可获子女入学名额

12-9-14 05:35|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22|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记者获悉,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总部扎根增城,增城市将对四类落户增城的总部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扶持,吸引更多国内外实力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增城,实现创新型、服务型和集约型产业在增城市集聚发展。 ...

记者获悉,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建设总部扎根增城,增城市将对四类落户增城的总部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扶持,吸引更多国内外实力企业将区域总部迁入增城,实现创新型、服务型和集约型产业在增城市集聚发展。据了解,在财政扶持方面,增城市将对以下四种认定情况给予财政优惠扶持:



1.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按其当年度在增城市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分成部分的70%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在增城市总部经济规划集聚区域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当地当年度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贴。

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新引进或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

2.现有总部企业。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对上一年度在增城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年环比新增15%以上的,每年按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超过200万元。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从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实施异地经营分公司企业。在增城市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增城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展异地(本辖区外)经营,符合企业税收来自市外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条件的,按现有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条款执行,并按“一企一策”办法对企业市外实际投资实行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4.市外企业在增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为在增城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自将分支机构改为在增城市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年起,在增城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当年地方税收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或补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年限为5年。

在用地人才学位入户方面给予扶持

此外,经增城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中,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奖励和补贴的,广州市级奖励资金由区(县)本级财政负担的,扣减后再依照《增城市扶持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兑现有关奖励。当年扣完为止,历年不累计。经增城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除了财政优惠扶持外,增城市还给予用地优惠、人才激励政策、学位奖励和入户奖励四方面优惠扶持。

1.总部经济用地优惠。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照“一企一策”方式商定分期付款缴纳。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在总部经济规划区域建设总部大楼,总部企业大楼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市重点项目管理,相关规费享受本级行政性收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

2.人才激励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高中层技术骨干人才,经增城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按其当年在增城市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缴入增城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新增税收名列增城市总部经济前10名企业的1名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年度地方税收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租赁式人才公寓,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入住指标,并按人才公寓房屋租金的50%给予一年补贴优惠。

3.学位奖励。对上年度缴入增城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的企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由市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50名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学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给予每家企业5个入学名额,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

4.入户奖励。对总部经济高层管理和高中层技术骨干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条件按现行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对上年度缴入增城市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年环比税收新增量前5名的企业和增速前5名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给予5个入户指标,由企业安排给本企业优秀外来工入户。

经认定为广州市总部经济的总部企业,具体扶持政策按《广州市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就高原则同时享受增城市在用地人才学位入户方面的扶持政策。上述优惠政策,若与增城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入学奖励名额和入户奖励名额限于受奖企业当年安排使用,不得转让和跨年度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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