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法官:“城市升级改造,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记者:两级法院都判中新镇政府强拆违法,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肖晓丽:郑先生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中新镇政府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掀了房子,按照当时有效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就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以判政府违法。 记者:为何一审和二审判赔的数额相差283万元? 肖晓丽:适用的赔偿标准不同。一审法院适用了中新镇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判赔144万。但郑先生拒绝拆迁,正是因为这个方案补偿标准低,标准是政府单方制定的,不具有公平性,也不能反映市场价格,不能体现被拆迁人的意见。采用这个标准违反了公平原则。二审通过委托评估,按照国家赔偿法“填平补齐”原则,才判出了427万的赔偿金额。 记者:二审判决体现了怎样的裁判思路? 肖晓丽:城市化进程中,政府征收土地、房屋数量不断增加,官司不断。法院需要注重对公民物权的保护,土地和房屋关乎老百姓的基本生存、生活条件,只有这些基本权利有保障,社会矛盾才能真正化解。另外,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行政目的,单独追求行政效率,程序意识、职权意识淡漠,导致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由此引发国家赔偿,法院要加强审查,促进其依法行政。 记者:近两年间,广州中院在涉及拆迁的民告官案件中,判政府机关违法的比例有多大? 肖晓丽:2012年广州中院审理行政强制类民告官案70件,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有1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1.4%,这个情况在各类民告官案件中败诉率是偏高的。其中不少就是征地拆迁、拆违案件。 记者:司法机关如何衡量物权保护与城市升级改造之间的关系? 肖晓丽:城市发展和物权保护都很重要,两者在一定情况下是存在矛盾的,但城市的改造升级不能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老百姓的物权应当充分保护。 记者:有关物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历了怎样的演变? 肖晓丽:在拆迁改造方面,2011年以前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之后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另外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法律法规的演变过程,是相关利益保护逐渐演变的过程。比如旧的条例强调行政管理、城市发展,那个年代强调改革优先、兼顾公平。现在民权意识提高了,土地房产的价值也高了,逐渐开始强调被征收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