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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增城市中新镇“官赖”为例 要扼住人治大于法的咽喉

14-5-1 10:0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819| 评论: 0|原作者: 蔡平/张述/前溪

摘要: 2014年4月28日新京报报道,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 ...
2014年4月28日新京报报道,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为建设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与之纪念馆”,3户村民的房子被强拆。无奈之下村民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和村委会侵权并赔偿村民财产损失。然而,判决生效近一年,当地镇、村干部却拒不赔付。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但此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无法在“官赖”上适用。

前段时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当地党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累积债务金额超过18.5亿元,严重侵犯了债权人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今,广州市中新镇的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成为官赖,其金额虽然不多,但其性质之恶劣却一点也不少。

做官先要学会做人

作为代表着公信力的政府而言,一直以来都在竭尽全力地维护自身形象,不管是作风建设也好,还是反腐倡廉也好,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让群众看到政府改变、完善的决心,真正以自我的净化更好地服务群众。从这个角度来看,被称作“官赖”的时候,政府就已经输了,而且输得很彻底.

正所谓“做官先要学会做人”,政府也一样,连一个最起码的做人的基本原则都不能遵守,还能带给群众多少信任,又还能修建什么样的“民心工程”?而更可怕的是,这些官赖不仅赖钱不还,而且还理直气壮,据崔国潮和其他村民反映,这些镇、村干部“官气”足,一点都不担心不执行法院判决所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让他们如此有底气,敢于在面对法律时如此骄横?

恐怕还需要从两方面看待,一方面,权太骄傲,这些官员们已经习惯了权力的霸道,失去了对群众的敬畏之心,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放纵了自己的同时,也让权力成了脱缰的野马。另一方面,法太软弱,在面对法律判决执行不到位的时候,法律竟然不敢挺身而出维持公平正义,这样的法,不是法本身出了问题,就是执行法律的人出了问题.

如果连法院都不敢为群众维护正义和公道,还有谁能?难道又需要某个大领导“金口一开”,当地立马灰溜溜的还钱了?所以,惩治“官赖”的根还在法与权、法治与人治的较量上,如果法院连执行都不敢,如果当地官员敢于如此藐视法律,那这样的“法治”还有啥意义?因此,应当改变的不止是涉事当地政府和官员,而是法院和掌权者,只有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才不会再有官赖出现,也才不会人治大于法。

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民心是指民心所向、人民共同的心意。民心工程是政府为解决老百姓的困难,改善老百姓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项目。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站在百姓的立场上想问题、办实情、解难题的民心工程是真正的民心工程;反之,过分地追求“新、奇、快”的民心工程是麵子工程,一味地为了麵子而不求科学发展的民心工程是政绩工程,为了彰显功绩而不顾百姓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形象工程。

广州市增城区政府将建设中新镇“崔与之文化民俗村”纳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中新镇把建设“崔与之纪念馆”作为一个弘扬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然而他们在实施工程中对三户村民房屋的强拆、对法院判决赔偿款打“白条”、对村民维权的“踢皮球”……让“为民办实事”的工程演变成“伤民工程、损民工程,害民工程”。

关于“民心工程”习_近平总书记是这样界定的:“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因此,民生工程说到底是一个民心问题,决策者隻有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帮百姓之所需、解百姓之所难的,才能让“民心工程”得“民心”。中新镇政府对法院判决“无视”、对村民索赔的“官赖”,偷走的是“民心工程”的“心”,带来的将会是让人害怕的法“止”社会!

增城法院执结也曾强硬过

2001年6月上旬,增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一宗审了三级法院、历时4年的大额房屋损害赔偿案顺利执结。1997年4月,新塘迅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在新塘东海服装厂的厂房附近进行工程施工,使东海厂房多处裂缝并倾斜。东海厂遂提起诉讼。广东高院提审后,判决迅发公司支付东海厂修复厂房工程款61·41万元,回填孔桩工程款2·9万元,厂房空置损失费每月4313·8元。

由于本案一审、二审、提审结果差异大,审理时间长,迅发公司对判决抵触情绪强烈。法院多次组织执行,均无结果。2001年6月上旬,法院终于掌握线索:迅发公司将于某日下午收到一家企业的土地转让费313·12万元。在他们进行交易时,法院执行人员突然出现,从土地转让费中提取执行款84·76万元,圆满执结这宗“钉子案”。

“官赖”又该如何惩戒?

2014年1月17日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公安部等8部门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规定凡在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禁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银行贷款或办信用卡;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信用惩戒措施,对于那些“老赖”无疑有震慑作用。

不过,我更想知道,对于“官赖”又该如何惩戒?此前媒体曾报道,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当地党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累积债务金额超过18.5亿元;河南通许县大岗李乡政府在十多年间,欠了政府职工食堂的承包者近70万元;海口秀英区东山镇一饭店被该镇政府以打白条的方式吃垮后,14万多元的吃喝款拖了17年仍没还清……

“官赖”相比于普通“老赖”,似乎更加有恃无恐,因为手中有权,银行或是被欠债人还不能拿其怎么样。再加上缺乏问责、惩戒,主持“官赊”的官员该升迁的升迁、该退休的退休。而继任官员不仅不理旧账,有的反而效仿、攀比,继续大胆赊账,导致“官赖”雪球越滚越大。对于“老赖”,现在严惩措施层出不穷,那么对于“官赖”,是否也应拿出狠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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