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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进入标准化时代 《暂行规定》杜绝“人情案”

14-5-17 08:4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67|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3年1月开始,增城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开始执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步执行的还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下 ...
2013年1月开始,增城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开始执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步执行的还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下简称《基准表》)。这标志着增城城管执法步入标准化执法时代。

“以前执法时罚多罚少不好界定,现在处理案件有‘标准’可依,省心多了,当事人也无异议,《暂行规定》就是我们执法的一把法律尺子。”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法规督导科负责人如是说。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暂行规定》杜绝“人情案”,“监察机构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2011年,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出台并被实施。《暂行规定》实施两年多以来,执法标准不断得到规范和细化,对城管执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暂行规定》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执法程序公正合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依此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恰当处理。”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法规督导科负责人介绍,这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记者了解到,所谓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标准化执法是重大的行政执法模式改革,保证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法规督导科负责人说,执行《暂行规定》,当事人对处罚标准有更多知情权,也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能再“乱执法”,执法中不会再出现“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同一违法行为视情节分档次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使用多项并罚的处罚方式”


《基准表》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我们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法规督导科负责人介绍,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城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较轻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则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较轻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罚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使用并罚的处罚方式。

六种情形不罚八种情形重罚

“违法建设、违法施工是增城城管执法时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对象之一”记者了解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增城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水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养犬管理10个领域。

“在增城,违法建设和无证施工的处罚幅度较大,涉及金额较多。”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法规督导科负责人说,目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施工的(违法施工)这两种现象是增城城管执法时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对象之一。

据介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不清的;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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