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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乡环卫管理规定》颁发实施 拒不进行垃圾分类的 罚款并拒收

14-7-15 03:34|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75|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4年7月上旬,《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实施。除进一步完善各项环卫管理标准及机制外,增城市还把垃圾分类有关条例写进《规定》,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收集模式,在生 ...
2014年7月上旬,《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发实施。除进一步完善各项环卫管理标准及机制外,增城市还把垃圾分类有关条例写进《规定》,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收集模式,在生活垃圾集中进入垃圾中转站前,实现分类交付、收集、运输和处理,对拒不进行分类交付的可处以罚款并拒收。2009年1月1日市委、增城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立市镇(街)村(居)社四级环卫管理网络


《规定》共分为七章,四十条,对责任分工、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加强农村地区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和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责任分工方面,《规定》明确,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增城市、镇(街)分级管理,落实镇(街)属地责任与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建立市、镇(街)、村(居)、社四级管理网络,做到城乡环境卫生处处有人管、管理有办法、冒头即发现、发现即整治。

其中,增城市城管办作为增城市城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工作,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镇街需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每“格”最少配备一名卫生保洁人员、一名巡查人员和一名执法人员,并建立健全城乡管理志愿者监督队伍。

居委需指定一名居委干部负责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市、镇(街)网格管理要求,实施社区环境卫生巡查、管理网格化。村委也需指定一名村(社)干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由村干部挂片包干合作社,开展好村(社)环卫工作。各行政村需建立环境卫生作业队伍,负责本村(社)范围内的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同时,在村内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种养区等功能区域,完善“五场”建设。

公安(交警)部门有权对向车外抛物行为执法取证


在部门行业管理责任方面,《规定》相比于《试行办法》增加了发改部门的环卫管理职责,明确市发改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增城市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工作。

《规定》还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修改,明确市供销总社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鼓励运用市场化模式,充分挖掘城市矿产,变废为宝;增城市水务局负责所辖水库和确定的水面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配合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工作;增城市环保局根据有关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处理;对违法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司乘人员向车外扔垃圾的陋习,《规定》明确,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对驾驶人员或乘车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取证和执法,同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对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管理

《规定》不仅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单位的环卫管理责任,还把垃圾分类有关条例写进了规定。《规定》明确,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收运工作,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交、收各环节的作业标准和责任,鼓励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收集模式,在生活垃圾集中进入垃圾中转站前,实现分类交付、收集、运输和处理;

对未实行分类的,垃圾中转站应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教育、指导,对拒不进行分类交付的可处以罚款并拒收。按照“大分流、细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规定》要求镇(街)要做好辖区各类垃圾的分流、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设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逐步做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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