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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法院别让富豪抱着人民币买“悔罪表现” “花钱买命”岂能成为富人特权?

14-8-14 09:2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5677| 评论: 0|原作者: 郭元鹏/前溪

摘要: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 ...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2014年8月上旬,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水库浮台边游玩,没妨碍谁,谁能想到飞来横祸,竟然被陌生男子一个“熊抱”落水,命就没有了。除了感叹生命的脆弱,更想要对富人说,我跟你不熟,别跟我玩“熊抱”。本来,开玩笑,也应该是朋友之间,或是熟人之间,两个人本不认识,甚至连话也没说过一句,竟然就抱着人家下水。

对于陌生女子,能随便抱吗?谁都知道,这是违法的。这位房企老总难道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吗?开玩笑有这样的吗?随便“熊抱”,完全是“性骚扰”行为,可在这位房企老总看来,可能并没有什么。的确,即便是这位妙龄女子因为房企老总的“熊抱”死了,人家依然摆平了。

事故发生后,房企老总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而法院则认为,这位房企老总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却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于是也就有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的判决结果。

诚然,一个“熊抱”代价挺大的,这位房企老总付出了这么多钱,然而,年轻女子却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以生命为代价的玩笑就不是“玩笑”了。我不想纠结于法院是否存在轻判,毕竟法律已经生效了。我不知道这位房企老总为何要“熊抱”陌生女子?为何要把一个陌生女子拉下水呢?难道仅仅是开玩笑,寻求刺激?

是否看着别人在水中挣扎就觉得挺好玩的?退一步说,假如这位年轻女子没有死,这位房企老总会向其道歉吗?会作出赔偿吗?可能这位房企老总觉得自己有钱,且是个政协委员,即便是欺侮了人,也不会有什么事。正是因为仗着有钱有势,才会作出“熊抱”陌生人的举措,此时,别人的生命在这位房企老总心中还是生命吗?

大热天的,在水库戏水,本是件很快乐的事。可我们真的无法知道,什么时候会遇到那些隐藏着“坏心思”的老总或是官员,他们一时兴起要“熊抱”你,可能真的没辙了。因为人家有钱,不怕赔钱,法律似乎也挺宽容他们的,只要他们的态度够好,没有引起公愤,就会放大他们从轻处罚的“情节”。他们似乎总能有办法让自己没事。这才是最悲哀的地方。

这起案件缘何能有这个结果?我想基于这么几种要素:一是,这起事件是被定性为“开玩笑”;二是,当事人获得了死者家属原谅,这个原谅是花钱消灾。于是,在这两个“证据”面前,这起案件就收到了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死者家人拿到了几百万,肇事者因为开玩笑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且还是缓刑。

我在想这样一个问题:假如说,这个“开玩笑”的人不是房地产老总,不是政协委员,他也拿不出几百万。死者家属还会不会原谅他?这起案件还是不是会被定性为“开玩笑”?结果只能有一种,这个穷光蛋没法拿出几百万去买死者家属的原谅,死者家属就会步步紧逼法院“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知道法官会如何办?是不是也能以“开玩笑”的名义,判处肇事者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且还可以缓刑一下?这个答案无从得知,但是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最起码不是这么短的刑罚,也绝对不会有什么缓刑。

我们来看看,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在开玩笑?这名女子在河边游玩,这位老总也和朋友在河边游玩。女子和老总并不认识,何谈开玩笑?面对一个不认识的女子,上去就抱着人家跳入河里,这是开玩笑吗?再假如一下,如果这个女子不是美女,而是丑女,老总还会不会“开玩笑”?我想人家喊他跳河他也不会跳的。说了这么多,就是为了证明一点。这个老总不是在开玩笑,而是起了色心,谁敢保证他不是抱着人家猥亵的时候,不小心掉进河里的?

这样看来“熊抱女子致死”就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了。那么,基于以上这些疑点,这位老总用几百万获得死者家属原谅后,是不是也能获得法律原谅?这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是伤害较轻的案件,比如说女子只是摔断了腿,也未必不可。但是,当案件已经涉及人命的时候,花钱买原谅也是需要有底线的。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矛盾的。就这起案件来看,肇事者完全需要承担两个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在领刑的时候依然需要赔偿。而我们看到的是,虽然肇事者也领刑了,但是这个刑却是花钱买原谅之后的“便宜货”,这让法律的尊严掺了不小的水分。

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二: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危险性;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这是什么逻辑?是不是说在安全的地方就可以“熊抱女子”?是不是说花钱了就是悔罪表现?按照这种理论富豪都不要蹲监狱了,因为他们可以抱着一摞人民币好好的悔罪呀?“熊抱女子致死”案件如果能够被定性为“开玩笑”的话,我想咱们的法律是开了一个天大的国际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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