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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政协男抱美女跳水致死案 增城法院岂能以玩笑判之 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14-8-16 09:1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130| 评论: 0|原作者: 吴若愚/天涯网友

摘要: 2014年8月13日,据媒体报道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 ...
2014年8月13日,据媒体报道何某锋现年35岁,澳门人,在广东佛山经营房地产生意,是两家企业的老总,还是佛山市政协委员。2013年10月16日,何某锋与朋友一起到增城市百花林水库划水俱乐部游玩。当日下午3时许,何某锋来到水库准备游泳,看见正在水库浮台边游玩的年轻女子君君(化名)。何某锋突然从后面将女子抱住,一同跳入水库中。

当何某锋浮出水面后,久久不见美女出水,于是和朋友下水寻找,找到后,君君已没了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其为溺水死亡。事发后,何某峰主动到当地警方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同时,何某锋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法院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何某峰1年6个月。

根据媒体的报道称,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没有想到美女不会水性。庭审中,被告人何某锋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悔意和歉意,自称“没想到自己的玩笑竟葬送了一位花季少女”。何某锋的辩护律师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李某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起猝死。

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一个男人以一个所谓的玩笑夺去了宝贵的生命,而夺取其生命的男子却与之并不相识。假如君君在另一个世界有知,她一定会在那里控诉这位使其香消玉损的陌生男人谋杀。说不定阎王爷听了也会愤怒,或将派君君的魂魄回人间索命报仇。笔者作此假设,并非是本人迷信,而是对这起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何某峰缓刑表示质疑。

根据报道,何某峰因为在国外生活过,性格奔放,抱女子跳水是想开玩笑。请问,国外有奔放到男人在未得到女子允许而随意搂抱的吗?而且何某峰的搂抱是突然袭击,与一只野兽从后面将女子扑入水中致其死亡没什么区别。这岂能是一个玩笑所能解释得了的?这分明是何某峰,在看到美女后,体内荷尔蒙引起的冲动,导致其失去理智,做出了袭击美女的行为。

假如君君不死,她会认为何某峰是开玩笑吗?在一个地铁上触碰少女大腿都被指控为色狼的社会里,把突然袭击使人溺水身亡称为开玩笑,这无疑是开国际玩笑。更使人无法接受的是,何某峰的辩护人认为,事故更加接近意外事故,因为被害人李某在落水后没有任何的挣扎,可能是因为惊吓而引起猝死。

不知这位辩护人是怎样理解意外事故的?何某峰虽然自称是开玩笑,但搂抱美女却是处于故意,并非何某峰在玩耍或跑动中不慎将君君碰掉水中,而是事先做出决定后抱着美女跳入水中的。不管何某峰当时有无意识到君君有无水性,其行为都是故意。如此发生的事故岂能称为意外事故?

当然,何某峰被判1年6个月,缓刑2年的原因,并非什么性格奔放,也非意外事故。而是他赔偿了死者家属500万澳门元,得到了死者家属原谅。有钱能使鬼推磨嘛!只要死者家属不再追究,法院也就顺水推舟,给以轻判了。毕竟这是澳门同胞,又是财大气粗的财神爷。

然而,此案遭到公众质疑的,并非轻判,而是轻判的理由。如果此案是大陆普通人所为,还不被指,猥亵、耍流氓啊?这就是金钱的作用。要是何某峰不是有钱人,借他10个胆也不敢随意搂抱陌生美女跳水。此案无疑是给我们的社会开了一个恶例。也就是,只要有钱,就可以胡作非为,不计后果,大不了用钱摆平。

在看到那句何某锋积极与被害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在支付了500万澳门币(约合386万元人民币)后,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我不由怀疑,如此昂贵又廉价的谅解真的有用吗?是不是如果以后富人想要犯罪,只要一句“玩笑杀人”,并赔偿巨款,就可以就此逃脱罪行?难道真是有钱不仅能使鬼推磨,还能让法律也推磨?

现在这个社会,高尚的伟人已经几乎灭绝,在万能的金钱面前,维持高尚和尊严并不容易。社会风气如此,正是无钱寸步难行导致了人心的变质。这名可怜的花季少女的父母,他们收了这笔钱,我们没法指责他们什么。但是,每当看到这种现象,我的心里又感到深深的悲哀,有钱有势即是强者;

这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也许今天被社会所吞噬的只是这么一家人,他们选择了对现实无奈的妥协。然而,何尝这又不是另一种折射呢?也许,当金钱达到了一定的底线,人人都可能选择对金钱低头。即使这名政协委员赔偿了巨款,法律的判处也太轻了,能够随便和陌生女子开这种玩笑的人,我们可以想象到他平时拥有怎样的狂妄和恶习,而就是这样人品可能存在问题的人又是怎么成为政协委员的?

最可疑的是,女子沉下水底到溺亡,也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这当中,何某锋是否存在见死不救,或者没有积极去救人的嫌疑?何某锋与女子是否真的素未相识,而不是趁机杀人?家属能够谅解,法律却不该为此轻判。那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岂能是一句玩笑,赔偿386万就能协商解决的?法律,岂能如同儿戏般可笑?如果有恶人跟风效仿,也借机杀了他的眼中钉肉中刺,赔偿死者家属巨款就能万事大吉,那还需要这种形同虚设的法律来做什么?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像这样的情况,已经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了。无缘无故去抱陌生女子,已经属于恶意调戏猥亵良家妇女,而且最终还导致了女子的死亡,难道还不算草菅人命吗?在明知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何某锋还是强行抱女子跳入水库,此等恶行,理应罪加一等,而不是得到了家属的谅解就了事。

最后,我不禁想这么问:中国人的生命,是能够明码标价的吗?有钱杀了人就能后顾无忧逍遥法外了吗?也许,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才是中国最大的玩笑吧?也许,杀人偿命才是最大的公平,因为不存在钱权交易,也不存在对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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