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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是3年内新增管道天然气用户将达9.44万户 燃气管网137公里

14-9-13 07:1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501|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2014年是增城管道燃气3年发展计划的开局之年。为此,增城将完成中心城区天然气置换工作纳入2014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2014—2016年,广州市以“增城市一张网”为全局,引进天然气惠及千家万户,以天然气项目的社会 ...


相关法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摘选

第五章。燃气设施及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禁止建设骑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设施的第一次通气点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迁移、维修或者拆除已通气的燃气管道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服务承诺的时限实施作业;用户的委托事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不能实施的理由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骑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作业、安全检查等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安全用气知识

1.已通天然气的房间,不得再使用其他燃料,如瓶装液化气。
2.天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每2年更换一次,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后淋湿炉火,导致燃气泄漏或发生火灾。

4.使用标有12t标志的天燃气具,并请有资质的企业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5.因装修楼房需改装天然气管道,要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专业队伍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或乱接天然气管道,以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6.燃气热水器、灶具等燃气器具使用年限为8年,超过使用期限须更换。

7.浴室内只能使用平衡式热水器。所有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排烟管一定要伸出墙外。
8.使用热水器时请注意:洗澡时间不要过长,如果超过20分钟,应拍门问候,以防万一。
9.嵌入式灶具的橱柜不得密闭,安装使用时要保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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