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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荔城街小明星托管所 有学生因“不听话”遭老师粗暴地棍打

15-5-7 02:1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672|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每当看到“体罚”、“虐童”、“狼爸”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人都会痛心疾首甚至人人喊打。2015年5月上旬,一起发生在增城市荔城大道266号小明星托管所的老师棍打学生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学 ...
每当看到“体罚”、“虐童”、“狼爸”这样的事件,越来越多人都会痛心疾首甚至人人喊打。2015年4月下旬,一起发生在增城市荔城街荔城大道266号小明星托管所的老师棍打学生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学生家长黄女士及托管所当事老师,了解该事件的始末。

(黄女士儿子大腿上的瘀痕十分明显)

家长:不能用粗暴的方式教育小孩

2015年5月上旬,增城市民黄女士向增城本地媒体报料,称其儿子在位于荔城大道266号的小明星托管所遭到老师的棍打,腿上的瘀痕几天未消。“2015年4月30号那天,儿子发信息告诉我说他被托管所的老师打了。儿子回来后我检查他的身体,发现他大腿上有很明显的瘀痕。”黄女士说。

黄女士的儿子姚同学就向黄女士描述了整件事情的经过:4月30日午休时间,几个小朋友都出现了身体发痒的状况,躺在床上的他就问旁边床的黄同学拿药膏,这时蒋老师进来了,问怎么不找老师擦药膏?他说了句:“自己擦不行吗?”然后扭过头不理蒋老师。蒋老师便说,她最不喜欢别人给她使脸色,然后一棍子就打了下来。

黄女士说:“听了这事我既心痛又气愤,孩子再怎么不听话也不应该用这样粗暴的方式去教育。儿子告诉我蒋老师平时脾气就很暴躁,手里长期拿着根棍子,学生看了都挺害怕的。我觉得一定要讨个说法!”黄女士还说:“这几天我儿子两只手臂还出现发红的现象,我觉得他们午休的地方肯定存在卫生死角,这样的托管所不仅老师教育方式不合理,卫生环境也对孩子不利,所以我马上不让孩子去托管所了。”

当事老师:打他是出于爱护和教育

“我确实是打了孩子屁股一下,但不是很用力,因为小孩子的皮肤嫩,留下印痕很正常。”蒋老师说。蒋老师向记者描述当日的情况:“因为当天下午学校准备考试,学生若休息不好精神不足会影响下午的发挥,所以当天中午我要求学生好好休息,但是姚同学所在的寝室一直在吵闹,之前我也提醒他几次都不太听,后来他跟我说话的语气有点暴躁,当时为了在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不影响其他孩子,就对着他的屁股打了一下。”

蒋老师表示,她事后已经诚恳地致电向孩子的父母道歉,并且表示可以承担孩子伤痕的治疗费用。“你觉得打小孩屁股合理吗?打屁股算是体罚吗?”面对记者一系列的问题,蒋老师回答说:“打屁股算是体罚的一种,但是看出于哪个角度,我觉得我对姚同学的出发点是好的,是出于爱护和教育的角度。

试问有哪个孩子没被父母打过,除非小孩从小特别优秀。我认为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出于这样的心态,作为老师的我如果以后再遇到同样的问题,可能仍然会用这种方法。因为我本身就是对学生严格教育的老师,并且我们这里一直推崇‘狼式教育’,对于学生该鼓励时一定鼓励,该批评时绝对要批评。平时对其严格要求才能培养他们的独立性和抗压性。”

心理专家:体罚给孩子带来更多的是心理上的伤害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心理教育研究室主任、心理学讲师卢小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来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值得我们深深的反思。体罚无助于达到教育孩子的效果。孩子与老师最大的冲突往往体现在孩子不听话上。老师一定要知道体罚无法改变孩子,必须要让孩子认识到自己错在哪里。”

卢小莲说:“过多的体罚会让孩子产生恐惧心理甚至还会自暴自弃,走上绝路。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而是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这样的老师通常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卢小莲补充道:“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

另外,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很必要的。例如成人犯错要受到社会舆论、刑法等处罚。同样,孩子犯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让他知道犯错所要承担的后果,他才能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生活。但前提第1.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即使他犯了错。然后尽量用合适的处罚代替体罚,毕竟目的是为了让他改错,而不是惩罚。”

卢小莲建议家长和老师们平时要注重和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并做积极引导。老师和家长都承担着教育孩子的责任,在言行举止方面要做表率作用。不要动辄就发脾气,用暴力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对不听话或犯错的孩子,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忌动用武力,尤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在过激的情况下做伤害孩子的事情。

律师:家长可视儿童受伤情况进行维权

“黄女士可以利用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智锟表示,“儿童在托管所、幼儿园等机构受到人身伤害时,作为家长可视情况的严重性,通过刑事及民事两种途径予以维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托管所、幼儿园等机构工作人员体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致人轻伤后果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外,朱智锟还建议,作为家长,在自己的子女受到人身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取证;伤害严重者,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验伤,确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家长应保留相关的治疗发票、托管所收取的托管费用票据等证据,作为维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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