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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麻将被拘是“必要之恶”?增城法院说的“赌资较大”须有明确说法

15-7-31 03:4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71| 评论: 0|原作者: 高亚洲/黄齐超

摘要: 广州市增城区市民方先生因为和几个朋友打10元赌注的麻将,被警方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认为公安违法,提起诉讼。增城法院审理查明,打10元赌注麻将,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且在赌博现场已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 ...
广州市增城区市民方先生因为和几个朋友打10元赌注的麻将,被警方行政拘留了3天。事后他认为公安违法,提起诉讼。增城法院审理查明,打10元赌注麻将,自摸一次最多可赢300元,且在赌博现场已查获赌资累计800多元,“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请。

方先生称,2015年1月8日晚,他下班后到增城荔城街一个朋友处与几名同事打麻将。当晚10时左右,当地派出所民警到该处巡查,以其参与赌博为名,将他和几个同事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方先生之后被送往增城拘留所拘留三日。但他认为,打麻将只是公司同事之间工作之余的娱乐活动,并非赌博,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方先生于是将增城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则辩称,方先生等人是“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公安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增城法院审理查明,当晚被查的共有方先生等8人,两桌麻将。公安当场缴获了方先生一桌的赌资840元,另一桌赌资690元和两张电动麻将桌、四副塑料麻将赌具。

法院认为,方先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对其行政拘留3日并无不当,于是判决驳回方先生的诉请。打个麻将就被拘留,估计不仅当事人心有不服,其他围观此事的人,大多也时带着愤愤不平而来,这也不禁让人想到此前同样引起争议“大学生炸金花被拘半月”案。对于此类的案件,需要多维度的打量。

若是从法律层面讲,“10元麻将被拘”,显然有着足够的法律依据,正如法院所认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从现实生活常识来看,虽然赌博被视为一种恶习的存在,但“小赌怡情,大赌伤身”说法的流行,也说明赌博与娱乐之间,是存在明显的交集的。

如果因为“娱乐”式赌博,而被扣上违法的帽子,肯定是当事人所不能接受的。事实上,行为正当不正当,更多时候,是一种外来力量的赋予,本身并没有价值判断的基础,就像卖淫,它在一些国家被视为非法行为,但在另外一些国家也可以成为一种合法的交易。所以,从这件事来看,这其中还存在一个认知问题——打麻将打牌,已然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存在,如果因为某个人因此被抓起来,自然会引起一些情绪反应。

但是,无论如何,法律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之恶”存在的,它既不能脱离于现实,也不能被某种情绪所绑架。那么,就此事来讲,真正的问题在于,“10元麻将被拘”是否是一种“必要之恶”呢?从法律的价值来讲,它的本质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能够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因为这样的内涵,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权威性的实现,除了庄严仪式下的赋予外,更需要在其内涵上正当和正义的体现。

于此而言,要观察法条的权威性,首先要看是否“合于理”。回到“10元麻将被拘”来说,一个直接的疑问是,当这种10元麻将“赌博”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存在,是否所有的此类行为,都能构成“聚众赌博”是事实?如果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事实”,又如何保证一碗水端平呢?或者说,如何说服此次的“10元麻将被拘”不是一种选择性执法的结果呢?

其次,还得看是否“通于事”。从此案来看,虽然有《治安管理法》为法律依据,但是从条文内容来看,是有设定条件的,比如“赌资较大”,这只是一个粗糙的定性,并没有精准的定量规则,那么如何界定“较大”呢?再者说,即便可以找到各地自行设定的赌资标准,时过境迁下合理性又如何能保证呢?

当“合于理”、“通于事”无法得到切实的保证时,所谓“自由裁量权”,便可能陷入选择性执法的简单粗暴,那么,便可能失却了“必要之恶”的意义和价值。于此而言,当此类案件频频惹来争议时,并非要去否认治安管理法中对赌博的打击,而是应该从现实的土壤中,以适时的调整,让“必要之恶”更具现实的操作性和司法价值。

游客在广场斗2元地主被拘留三日,涉事者将警方告上法庭,被判决胜诉;方先生和朋友打10元麻将被警方拘留3天,被处罚者认为警方处置不当,起诉至法院被驳回。两起案件判决,判决的依据同样是赌资,从赌资上看,胜诉的那起斗地主涉及409元,而败诉的方先生赌资是840元,那么,赌博和娱乐的分水岭到底是什么?

法院称,按方先生和朋友玩的麻将规则,若“自摸”赢家可赢300元,属于赌资较大。显然,这样的推理很些牵强和搞笑,就像汽车轧死一只老母鸡,主人要司机连带赔偿母鸡日后下的蛋那样滑稽。对此,网友们的反应更是不屑,有网友说,按理论的上限算,2元的斗地主按遇炸翻倍,一盘下来,赢家也可以轻松过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博的界定和处罚有规定,但“赌资过大”一词界限模糊,这给警方抓赌提供了较大的自主权。

怎么才算“赌资过大”呢?两起同性质的案件对比,公众没有清晰的法制概念,反而更迷糊了。可见,不但警方抓赌有自由空间,法院判决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公检法的这种自由,对娱乐者来说则是一种伤害。赌博是一种危害社会的非法活动,警方查赌博无可非议,但是,区别开赌博和娱乐,还真需要仔细甄别。

关于“赌资”问题,笔者以为,首先应当明确赌资的含义,只有参与了“赌”的过程,才能成为“赌资”,而非参与者随身携带的所有钱财。其次,“赌资大小”的界定,一是要根据参与者的经济收入状况,二是要参考当地消费水平,来综合衡量。但遗憾的是,相关的处罚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警方抓捕后的处罚难操作,而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也困难。因此,“赌资较大”须有明确说法,否则,警方执法的随意性就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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