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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全面二孩”政策细则解读:未婚生育首胎子女 不再征社会抚养费

16-1-9 09:10|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646|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开启“全面两孩”时代,符合条件的你做好准备了吗?记者从增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1月1日起,增城落实 ...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增城区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首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不可再生育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2015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省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计划生育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的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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