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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乡村旅游管理指南和须知

11-3-26 01:33|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3312| 评论: 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2009—2015)〉的通知》(旅办发〔2009〕160号)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2009—2015)〉的通知》(旅办发〔2009〕160号)及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增城市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具体工作部署,规范增城市乡村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努力创建全国乡村旅游示范区,为我市创建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新的贡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增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乡村旅游,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都市游客提供以休闲、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乡村旅游的基础在农村,根基是农业,主体是农民,发展乡村旅游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城市居民旅游消费需求、扩大内需的主要途径。乡村旅游以农业为依托,以农村为空间,以农民为主体,以城市居民消费为市场,既扎根于“三农”,又对接城市需求和现代消费,具有潜力大、覆盖面广、受益群体多、市场需求旺盛、综合带动性强等特点,对拉动社会消费、促进农民就业和征收、优化农村产业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弘扬传统文化、提升农民文明程度、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增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本指南要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乡村旅游从业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实行持证经营。基本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有效证照。

    第六条 区域内公共图形符号规范、明显,交通通达性良好,出入道路能满足旅游接待需要。停车场地面积适当,布局合理,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区域内电力、通讯设施完善,设置有电话、资讯和投诉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确保畅通。消防、安全和防盗设施齐备、有效,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第八条 住宿、餐饮等接待设施充足、齐备、有效。设置与游客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厕所,并对厕所进行规范化建设改造,达到旅游厕所星级以上标准。

    第九条 区域内生态环境优美,符合增城市大公园战略的基本要求,能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特色旅游产品。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和设施,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

    第十条 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能处理一般性的旅游事务。

    第十一条 旅游点应设有安全保护机构,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配备常用应急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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