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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的补充规定

11-4-6 09:5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311|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增城市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畅通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渠道,使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结合《增城市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增城市实际,对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 ...
为进一步加强增城市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畅通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渠道,使低保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结合《增城市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和增城市实际,对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立市、镇(街)、村(居)受理低保申请制度
   
(一)向村(居)委会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有工作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户口,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夫妻离婚,须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5、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或基本劳动能力的证明;
7、患重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
8、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采取了补救措施的,须提供计生部门证明;9、民政部门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二)向镇(街)申请
   
城乡困难居民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递交低保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后没有回复,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办递交书面申请。镇(街)民政办接到申请低保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者,督促其所在地村(居)委会为其办理低保初审的有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办理审核手续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向市民政局申请
   
如城乡困难居民已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街)民政办递交低保申请材料均没有按规定期限得到回复,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社会救济科递交书面申请。社会救济科接到申请者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的镇(街)民政办了解情况,并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调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者,督促其所在的镇(街)民政办为其办理低保审核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者办理结果。村(居)委会初审、镇(街)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各10个工作日,均不包含张榜公示时间。
   
二、建立市、镇(街)低保申请、审批咨询投诉电话
   
为帮助人民群众了解低保救济政策和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均开设低保救济有关问题的咨询和投诉电话。增城市各镇(街)民政办的电话分别是:

增城市民政局82629171
荔城街民政办82616835、
增江街民政办82717612、
朱村街民政办82856257、
新塘镇民政办82766494、
石滩镇民政办82996116、
中新镇民政办82866202、
正果镇民政办82811581、
派潭镇民政办82821369、
小楼镇民政办82846623。
   
各级、各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对故意为难、拖延或不给好处不办事的违纪行为,由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确保低保申请渠道畅通,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及经济健康发展。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与《增城市城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增城市民政局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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