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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梁培堃惊天诈骗案的部分专家论证

11-5-5 08:51|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2572| 评论: 0|原作者: 马革联

摘要: 2010年3月22日,增城市梁培堃的代理律师马革联特委托会我国著名刑事法专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泗汉、刘广三、刘志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就该案当事人梁培堃(1) ...
2010年3月22日,增城市梁培堃的代理律师马革联特委托会我国著名刑事法专家——高铭暄、赵秉志、张泗汉、刘广三、刘志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就该案当事人梁培堃(1)是否构成诈骗罪和(2)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之问题进行咨询论证。专家们基于该案证据资料对该两个问题进行了认真研讨、论证。论证会之前马革联律师简要介绍了该案发生的背景等情况。 (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4号梁培堃诈骗等案

一、关于该案指控及判决的情况

该案发生于2006年12月,2007年10月29日由广州市检察院起诉至广州市中院。指控当事人梁培堃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广州市中院于2008年8月14日一审判决:认定了诈骗罪和行贿罪,否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但增加了“伪造、变造国家公文罪”。其诈骗罪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行贿罪判10年,伪造判4年。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家属增聘邱兴隆律师做辩护人(马革联是邱律师的学生及律师助理,负责跟办此案),他们主要辩护意见是:梁培堃不构成诈骗罪;行贿应认定“单位行贿罪”,而非“行贿罪”。

2009年9月19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行贿、伪造犯罪的定罪量刑,维持诈骗罪的定罪,但量刑改判为有期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后,宣告合并执行有期20年,并处没收财产。现当事人梁培堃在英德监狱服刑。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广东高院终审判决不服,特别是对认定诈骗罪和行贿罪不服,坚持要申诉到底。因邱老师不愿继续代理该案申诉再审,家属基于对马革联的信任委托马革联继续代理。

二、马革联在此向各位专家简要介绍一下与该案有关的几个事实与情况:

1. 该案的缘起。1999年1月1日修改后国土管理法实施前,增城市政府自己有审批100亩以下建设用地的权利,但此后该权利没有了,需要向省政府、中央国土部门报批。但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增城市政府国土部门可以依法认定、收回、处理闲置土地。依照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原用地单位已经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基于某些原因延迟一定期限还没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2. 2003年增城市政府(荔城街道办)招商了一个需要5000-6000亩建设用地的大型商住开发项目——“和黄城”项目,是市政府的重点招商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金费用是260.5万元(见《审计报告》第5页:“和黄城”项目土地整合利润分成开支情况)。该项目落户荔城镇。当时因中央严控新批建设用地,招商进来后,增城市政府没有向省及中央国土部门报批。

3. 为能向“和黄城”项目储备土地,增城市政府成立副市长为组长的庞大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闲置土地整合回收力度,采取认定、收回储备力度。当事人梁培堃系增城市本地房地产开发商,其公司有部分土地未按期开发建设。2002年12该部分土地728.995亩被市政府国土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并被政府收回储备,后全部供给了“和黄城”项目。至此,增城市荔城街范围的闲置土地全部被政府依法收回储备了。但这远远不够“和黄城”项目的用地需要。

4. 在这个背景下,2003年8月份,增城市政府荔城街道办分管国土工作的副主任(副镇长)郑健明找到当时房地产开发商梁培堃谈“和黄城”项目供地问题的事情。并要当事人及其公司配合、协助政府工作,将其实际控制使用土地(种植丰木林)认定为“闲置土地”后由政府收回,再按闲置土地的补偿标准(4.3万元/亩,包括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及税费款)支付当事人企业土地补偿金。期间,荔城街还要求当事人梁培堃参加多次政府工作会议(比如为收回6.24协议涉案土地,《工作会议纪要》(荔街会纪【2004】2号上都有梁培堃及其公司与会的记载)。这样,增城市政府国土局先后(2004.6.24,2005.9.15)回收了两期土地——涉案的土地3000余亩。此外,增城市政府荔城街道办(2004.7.15)借当事人公司名义和账户也操作收回了一期(287.961亩)。

5. 因闲置土地补偿的标准很低,为使当事人愿意配合、协助政府该工作,荔城镇镇政府还与当事人企业(金徽公司)于2003年8月19日还签订了《联合开发三联工业园土地的协议》,并依协议成立了由郑健明任董事长的“广州市三联工业园有限公司”来经营、运作涉案土地。协议约政府(甲方)负责园区引进项目的审批、立项、规划、环保、报建等一条龙服务,负责协调扩征土地(见所发《通知》)、拆迁工业园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并约定利润各50%。最后,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因政府领导毁约,当事人企业一分钱都没拿到,全部由政府支配开支及上缴财政。

6. 在政府违法认定“闲置土地”事件中,因涉案土地并不是真正的闲置土地,所有的认定资料不可能是真正合法而真实的资料。当事人及其企业人员确实配合政府制作了部分虚假手续或参与部分程序的作假。但所有证供都表明:当事人及其企业员工没有欺骗过政府工作人员。当事人对涉案土地没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不是闲置土地,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特别是增城市国土部门更是明知。正如国土局局长张俊雄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书所称的,当事人企业与政府国土部门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没有签订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土地评估书等资料都没有,国土部门也将涉案土地认定为当事人的闲置土地。

这一切均说明,增城市政府国土部门对涉案土地不是闲置土地是明知的,当事人企业不存在冒充骗取的任何可能。专家论证结论是梁培堃领取土地补偿款不构成诈骗罪,其行贿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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