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城市旅游住宿行业的服务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增城市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服务管理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的各个企业。 第三条本服务管理指南所称旅游住宿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农家旅馆等旅店行业。 本服务管理指南所称旅游住宿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从事旅游住宿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住宿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本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住宿业的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增城市旅游局、增城市旅游协会对增城市旅游住宿单位实行年度复核管理制度(另发)。 第六条旅游住宿业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额外费用。 第七条旅游住宿业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对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市旅游_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指导要求,对增城市旅游住宿业实行旅游住宿接待登记、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饭店应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旅游住宿接待单位应按照旅游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农家旅馆应按照增城市农家乐星级标准和市农家旅馆经营服务指南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招徕等经营活动,不得有误导、欺骗游客的不诚信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旅游住宿接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有效证照(书): 1、合法产权证明书;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工商营业执照。 (二)一般具备下列场地、设备和设施: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和回车线,或者附近设有收费停车场; 2、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柜台; 3、客房内配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充足的照明设备,有遮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环保提示牌;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卫生间应当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者浴缸等设施,并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以上供应热水; 5、有正常运转的采暖、制冷设备; 6、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7、八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8、备有应急照明灯; 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国家标准(lb/t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