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增城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使广大农民群众能了解新农合政策,落实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积极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对2011年度新农合章程摘要如下: 一、参合对象。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居住户为单位,要求每个家庭所有成员都参加; (二)与本市农业户口的男性农民组成家庭的越南籍妇女; (三)父母双方均为增城市农业户口,因其它原因未入户人员; (四)原参合的征地农民,从2010年度起以户为单位给予3年过渡时间,允许其继续参合。 二、筹资时间: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12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办理。 三、筹资标准(单位:元/人·年) 年份 中央财政 广州市财政 增城市财政 镇(街)财政 个人缴费 合计 2011 未定 70 105 40 45 260 四、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及封顶线。(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市内镇级医疗机构200元,市内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二)住院补偿比例:市内镇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在3.5万元以下的(含3.5万元)补偿比例为35%(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40%),住院费用超过3.5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45%。低保、五保、军烈属的参合农民按各级补偿比例再提高10%。(三)住院补偿封顶线10万元。 五、住院分娩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参加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或出生缺陷干预的,享受定额补助800元/人,未参加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或出生缺陷干预的,享受定额补助600元/人。 六、门诊费用补偿报销。参合农民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凭相关资料办理补偿报销手续。 (一)普通门诊补偿标准:在市内镇级医疗机构以及新塘医院门诊治疗的参合农民,按发票总金额30%的补偿比例给予报销,单次门诊补偿限额为20元/人,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60元,并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实现即时结算服务。 (二)糖尿病、高血压病(ⅱ期或以上)两种慢性病补偿标准:参合农民经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新塘医院或省水电二局医院的医师确诊为糖尿病、高血压病(ⅱ期或以上)的,并开具《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证明》,在上述5间诊断定点医院或市内镇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按发票总金额70%的报销补偿比例,每病种每年最高报销300元,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窗口申请报销。 (三)特殊病种(重型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补偿标准:在市内或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此三种特殊病补偿为单一病种起付线1000元,年内只计一次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费用按报销比例3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报销封顶线为1万元,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服务窗口申请报销。 (四)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市内被犬、猫等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含咬伤、抓伤或擦伤)并全程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不含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免疫球蛋白),每人定额补偿100元;死亡病例、接种费用不足100元的进行实报实销。结算报销凭发票、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在医疗机构的收费窗口办理。 七、医疗保障救助。新农合保障救助基金,用于对大额医疗费支出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合农民进行医疗救助、帮助困难群众缴费以及调剂新农合基金运作风险。符合保障救助的参合农民,应先向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后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送所属镇(街)农合办审核,并将申请人的住院费用、申请救助资金和申请救助理由所在镇(街)农合办及申请人所在的村委公示7天无异议,再由市农合办核查后审批。 八、定点医疗机构。2010年,增城市新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暨华医院、增城艾玛妇产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不变,详见《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从2010年12月起,在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第二中医院、武警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可办理现场报销手续。 九、在下列情况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不能提供发票原件,超过报销期限;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外出务工、探亲、学习及个体经商的参合农民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外); (三)参合农民自购药品,住院用药超出《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及《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参合农民在下列情况及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打架、斗殴、酗酒、性病、吸毒、戒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除外)等; 2.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工伤、医疗等事故; 3.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以及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妊娠期间的保胎、安胎、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由本条(1)-(5)点所引起的后续治疗的费用; 7.超过十五天的出院带药,病历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 8.住院期间超过(含)2天未在医院住宿,本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自通知之日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在国内医院的华侨港澳病房、疗养院、康复医院以及非普通病房住院诊治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在定点医疗机构只作检查或住院不足24小时产生的医疗费用(转院、病情危重、死亡除外); (五)非基本医疗保障项目产生的费用:1.服务项目类;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3.特殊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4.特殊治疗项目类;5.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