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公通字[2012]10号:为加强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停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辆不得违反规定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政府规划的停车泊位内。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作出处罚,违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拖离并罚款处理。
三、除政府职能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2年7月23日实施。
特此通告。
增城市公安局
2012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