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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 增城市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抵消春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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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8 1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春节期间,会有不少市民坚守在工作岗位上。2013年1月27日,记者从市有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2月9日至11日(除夕和正月初一、初二)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来抵消加班费。据悉,2013年春节假期是从2月9日开始到2月15日结束,其中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这3天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安排调休。

若2月12日至1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若无法安排补休,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按目前增城市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除夕至年初二这3天加班的,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53.48元(51.16×300%);年初三至年初六这4天加班的,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102.32元(51.16×200%)。若7天都加班的,则至少可拿到869.72元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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