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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增城市民在KTV存酒逾期不能领取, 律师称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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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4-11 10: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4月9日,增城市民叶欣怡向记者报料称,自己在荔城街夏街大道一ktv存放的啤酒因过了寄存期,取酒时竟遭到拒绝。当天,叶欣怡与朋友到夏街大道一ktv聚会,想起自己之前在这存放的6瓶啤酒,便叫服务员取出来。然而,服务员却表示,这6瓶啤酒的保存期限已过,不能领取。

“这6瓶啤酒是在2015年3月存下的,当时ktv服务员向我推荐了存酒服务。酒存起来后,服务员给了我一张存酒卡,说凭卡可领酒,卡上标注有‘逾期无效’字样,并提醒我酒的保存期限为一个月。”对于领酒时遭到拒绝,叶欣怡很是愤怒,“这些啤酒都是消费者付钱买的,即使过了保存期限,ktv也应退还。”

对此,该ktv的一名刘姓经理表示,存酒有保存期限,这是行业的普遍现象,第一次保存期过后,工作人员已经对顾客进行电话提醒,顾客不来提取则商家可对酒进行自行处理。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亢德义表示,ktv或酒吧等娱乐场所存酒单上标注“超过保管期限,寄存单据作废”、“逾期视为自动作废”、“逾期商家有权处理”等字样,都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购买后的酒水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商家在保存期将满时可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超期后也可适当收取寄存费,但不退还存酒、视为自动放弃处理没有法律依据。需要处理,也应当事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寄存单表明消费者同商家之间是代为保管的关系;

若保管期满,保管人应将原物归还寄存人,寄存期满后,经营者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责任,但不能擅自把酒水处理或占为己有。经营者也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当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民事责任。”亢德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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