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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增城市村干部强制收回耕地 不给外姓村民分配已耕种20年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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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9 2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本人周金权(联系手机:13521294278)是广东省广州增城市小楼镇江坳乡村民,于20年前与妻婚并接收妻子原生下的三男一女作为儿女,妻和儿女户籍十多年前已从别镇农村户籍迁入到小楼镇樟村,户口迁出后在原地方的责任田地和山已收回,从小在小楼镇江坳樟村里长大,至2015年已经生活19年,我以及妻儿女一直享有分配田地和承包土地以及田地外租分红收益。

儿子及孙子户口本上的姓名一直没有变更,使用原姓在樟村二社村里办理农村医疗保险等资料。2014年12月底村二社开会讨论承包分田,樟村二社新上任生产队长周来顺开会时以我儿子及家人是外姓为理由,和村里原来的三个姓不同,不给我家人分配承包耕地要求儿子及孙子改姓,不与村里已有的三个姓(何、梁、周)相同,并以不能够添加别的姓说不分田地。

由于儿子已经成年,改姓涉及很多证件资料包括学历、社会五险一金、人事档案公司相关合同等证件不能够改同时侵占了姓名权而不同意改。经找江坳村新上任村委书记说明情况告知村委没有权利管理,要我们找镇政府。于2014年12月2日经小楼镇政府反映,小楼镇人民政府信访办给我电话答复已知会要求村委会,要求樟村二社分配耕地。

但于2015年2月22日村里再次开会讨论不分配耕田给我家人,没有与镇政府的答复一致,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没有说明村生产队分配田地给村民是不合法的应该要分配田地,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由于村民周灶荣讲读不分配耕田给我们家人,并说侮辱我家人的说话,挑拌起了我们双方情绪,他们要求村民在会议内容签名,如果不签名就大声斥骂排挤其他村民。

我以及家人感到极其不公正,因江坳樟村二社生产队长周来顺及相关带头人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镇政府也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责任。镇信访办再次开会调解,说调解不到,要我们放弃不要田地了,说村民很多人都不同意,他们也没有办法。难道国家的法律就不能够保障我们吗,村民会议决定事就可不理会国家法律法规吧,违法也没有政府追究吗?现我们全家请求政府及媒体重视我家的问题给我们解决分田地给我家人:

1、请求要求分配田地给我家人。现在我家只有夫妻两个人口分配田地,还有5个人口没有田地。两口人分配的田地中部分还是旱地不能够耕种。

2、请求正当保护我们的土地收益财产、保护目前正常耕种的田地。现在樟村二社强制不分配耕地给我家除了我夫妻两外的家庭成员,我家人没有退出正在耕种土地,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保存土地使用现状,保护目前正常耕种的田地,属于我及家人合法的土地权益财产,为避免由此导致非法侵犯我们家人合法财产的引起问题扩大化和刑事问题希望媒体与政府尽快协助解决还我们田地。

3、目前就快进行春耕了,如果没有分配到田地我们家人,我们只好耕种之前一直分配的田地,会与其它村民发生冲突,村里的人说我们家没有权没有钱没有面,不能够跟他们争,希望广大媒体及政府帮助我们维护权益。

我家以前承包农村田地的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证也有,已耕种了20年的田地,现在要求说是外姓氏就不分配田地,中国有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说是按姓氏承包农村田地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违背法律的民事行为均应认定行为无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其一项主要职责就是管理村民的财产,他并不当然享有对财产的擅自处分权。

网上查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规定村民会议、村规民约可以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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