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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增城区墓园现“摸金校尉” 盗走骨灰敲诈勒索 被判两年罚款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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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5 09: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湖南一名男子急于赚“快钱”,与人一起当起了“摸金校尉”,在增城疯狂盗挖他人坟墓,盗取骨灰盒,以此向墓园勒索钱财。近日,由增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敲诈勒索案,增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2月31日晚,何某与同案人樊某(已判决)等人经商量策划后,携带撬棍、电筒等工具,去到增城某公司管理的墓园内,用工具翻动墓地内的10个墓室盖,将其中一个墓室中的骨灰盗走藏匿,并打电话给该公司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后因同案人被抓获而未能勒索成功。2015年9月15日,何某被抓获归案。检方提醒:近年来,各类盗墓题材小说、电影盛行,“摸金校尉”看似威风,但在现实中盗墓是违法的行为,特别是以此作为生财之道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关于从犯,《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判处多少年,法官有裁量权。

相关资料:摸金校尉

摸金校尉是中国古代一个盗墓者的门派。据史书记载,摸金校尉起源于东汉末年三国时期,当时魏军的领袖曹操为了弥补军饷的不足,设立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等军衔,专司盗墓取财,贴补军饷。也就应该能够理解考古界人士常称的“汉墓十室九空”的道理,也能体味出他们“汉墓考古靠运气”话语中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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