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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料] 增城区荔城街的手机店利用国旗揽客 违反《国旗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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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6-23 10: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6月中旬,热心街坊梁小姐致电记者称,增城区荔城街莲园路、挂绿路、西城路等路段的一些手机店为了吸引顾客,安排促销员在路边挥舞国旗,看上去既扎眼,又非常危险。接报后,记者来到莲园路与西城路交界处看到,确实有一名手机店促销员挥舞国旗吸引顾客。只见该男子站在路边停车位的一张凳子上,看到有车辆或行人经过,就卖力挥舞手中的国旗。


(增城区荔城街莲园路,一手机店员站在凳子上挥舞国旗揽客)

而距离该店不远处,也有两家手机店利用国旗揽客,其中一家将国旗悬挂在绿化树上,另一家则把国旗随意绑在树下,行人随手可及。在挂绿路的一家手机店,由于店前没有绿化树,店家干脆把铝梯搬到停车位上,然后把国旗插在铝梯上。对于商家的这种揽客方式,不少街坊并不买账。“悬挂国旗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希望商家赶紧整改。”在附近单位上班的何先生说。

“他们站得那么高,动作那么大,万一碰到行人或车辆怎么办?”车主陈先生表示,挥舞国旗揽客的方式,不仅占用停车位,而且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学源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罗学源表示,手机店在非重要节日期间,挥舞国旗吸引路人眼球,属于一种商业活动,违反了《国旗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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