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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从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看新观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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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7-14 16: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6月10日晚约9时,广州增城大敦村,挺着大肚子的孕妇王联梅和丈夫摆地摊时,与大敦村治保队的人员发生冲突,其间王联梅倒地。随后,围观民众与当地治保队员及之后赶到的警察发生冲突,自此引发了一起持续三晚的严重打砸抢烧的骚乱事件。

  据增城市政府通报,事件中大敦村派出所受到冲击,部分警车和社会车辆被砸烧,相关民警被投掷石块、玻璃瓶等硬物。至6月13日晚,在大批武警和特警维持下,事态逐渐平息。

  这是近来国内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之一。此前湖北利川因一名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引发了“6·9”群体聚集事件。广东潮安古巷镇因农民工讨薪却被砍伤,引发了潮安古巷镇“6·6”事件。而在北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因为两起意外死亡,亦引发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分析,与2008年、2009年相比,2010年国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增长势头放缓,甚至没有发生一起类似瓮安、石首两地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近期群体性事件再次连续发生,意味着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建立大维稳体系和模式成熟之后,形势首次发生反弹。

  这正是社会学者所要面对的问题。“对目前的群体性事件认识不清,后面的社会政策就会出问题。”单光鼐认为。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数学者看来,当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并未有根本改变,判断的主要依据则有:

  ——参与者的诉求多为民生经济利益,而不是以体制外行动谋求体制内权利再分配。

  ——持续时间短、组织化程度低、相互之间没有横向联系。

  ——多属于被动应对式,而非主动积极型,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多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他们认为,目前发生的事件并不会对现行体制产生冲击,他们也注意到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特征与趋势,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近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诉求明显朝向抽象的不满情绪发展,可能会上升到更高层面的价值观追求,由此可能演变为价值观冲突。

  其次,网络传播使事件的影响加大并吸引更多参与者,各利益群体的不满情绪有蔓延和结合的趋势,若引起不同阶层和政治群体参与,那么事件性质不排除发生根本变化的可能。

  第三,各领域深层次矛盾开始集中爆发,在地域上表现为全国扩散。如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而是外来农民工迟迟不能融入城市之后,被歧视和被剥夺的情绪综合爆发,甚至本地人与外地人矛盾超越了劳资矛盾。香港理工大学副教授潘毅分析认为,如果这些不满情绪继续蔓延,甚至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群体事件发生。

  新趋势的出现使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正处于转变的关键时刻。密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再次敲响社会管理的警钟。这些事件有什么新的特征?代表了群体性事件未来发展的什么趋势?为什么会连续发生此类事件?

  本刊约请对群体性事件保持长期关注与研究的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于建嵘,以社会运动和抗争政治理论为研究领域的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谢岳,以政治社会学、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法律社会学为主要研究领域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冯仕政,对近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观察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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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1-7-14 16: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势

  目前中国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诉求还是民生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超越民生经济利益、追求公平正义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也在增加。即使群体性事件发生进入新周期,也不会改变这个性质,但是不排除发生其他变化的可能。

  《财经》:今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什么新特点?

  单光鼐:总体来看,今年的群体性事件仍然是去年的延续,但是最近频繁发生且冲突加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脉络,一般分利益冲突、情绪主导冲突、价值观冲突。早期群体性事件的诉求很简单,但现在可能会升华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观层面。

  如果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价值观,那就超越了一般的草根阶层诉求。比如去年发生的钱云会事件,其中有知识分子的广泛参与。

  冯仕政:过去参与者多是受害人或潜在受益人,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有更多利益无关的参与者,而且诉求超过事件本身,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网民和非直接当事人的参与极大地影响事件进程。在个别群体性事件中,组织化程度已经比较高。

  于建嵘:我过去把群体性事件分为维_权事件、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现在看来,今年的这些群体性事件正在从泄愤事件转向社会骚乱事件,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的区别在于攻击的目标不同,在潮安古巷镇“6·6”事件和增城新塘“聚集滋事事件”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对无关人员财物的破坏。

  《财经》:过去有一种说法,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是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即他们是被动的维_权,但2010年“本田罢工事件”则出现一种积极的维_权行动。如何看待这种情形?

  于建嵘:规则意识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现有规则重新解读,二是引进新的规则。目前较多的还是解读规则,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财经》:今年发生的多个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的人群分隔倾向,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单光鼐:讨论族群问题需要关注他们是怎么动员起来的。他们动员的基础是认同“本地人剥夺了外来人”。在这个基础上,人们习惯性地以地缘来划分群体的边界,形成心理学上的刻板效应,这又进一步促成和加深了两个群体分野。

  过去的劳资矛盾针对的是具体的老板,而现在本地人和外地人的矛盾超越了阶层的分野,虽然在老板群体中也有外地人。

  于建嵘:锡盟草原开矿事件是处于一个资源稀缺情况下的地域性问题,因为地处民族地区,容易将之转化为族群问题,但这个事件其实并不一定必然与民族因素有关。在古巷镇的事件、增城新塘的事件中,将本地人和外地人贴上标签,这样容易动员。

  《财经》:如何在历史的维度上,评价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单光鼐:对阶段划分,要看三个标准,一是组织化程度高低,二是持续时间长短,三是诉求的性质。目前中国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诉求还是民生经济利益,如绥江、上海宝山等地的群体性事件,而不是以体制外的行动谋求体制内权利再分配的政治行为。但另一方面,超越民生经济利益、追求公平正义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在增加,如锡盟、利川事件。

  目前,即使群体性事件发生进入新周期,也不会改变这个性质,但是不排除发生其他变化的可能。群体性事件可能要经过很多个周期才会到新的阶段,目前还没有到来。

  冯仕政:许多人看来,群体性事件已经很严重,而在我看来,才刚刚开始,因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才进入起飞阶段,过去的说法是需要100年时间,这个进程不可逆转,那么国家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态势就不可能逆转。
 楼主| 发表于 11-7-14 16: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应对的进步和不当

  对群体性事件实行政治化的处理,短期也许可以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升级,但从长期来看,可能引起更大规模、更持久的对立。

  《财经》:大多数事件都有一个缓冲期,例如潮安“6·6”事件中讨薪者被砍是6月1日,事件发生是6月6日。是什么让中间的缓冲期没有起到缓解矛盾的作用?

  单光鼐:主要是因处理不当造成的,政府的回应不当或采取的措施不及时,反而激化了矛盾。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对于死人的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古往今来,人的去世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二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避免谣言传播,在绥江、潮安、增城等事件中,谣言的传播对事件发酵都起到很大作用;三是注意大比例人群的存在,即背景相同、生活经历相似的同质群体,这些人不动则已,一动就会引发大的事件。

  谢岳:我认为,这里面的原因有:一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集团化,它们缺乏处理问题的动力和机制;二是中央对地方官员采取的治安考核,使得地方政府一旦遇到公开抗议就不分青红皂白采取捂和打压的办法;三是在地方政府存在腐败的情况下,打压抗议者其实是一种低成本的选择,因为通过打压减少了利益损失,因此,打压常常能够掩盖相关腐败与违法行为。

  于建嵘:这些事件有一个明显的特征,由头与事件本身是分离的,不能简单地把群体性事件看成“导火索”事件的延伸。这些群体性事件如果不在这时发生,就会在另外的时间发生,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是深层次矛盾累积的结果。

  《财经》:从事后官方应对角度来看,政府处置近年的事件有没有什么变化?

  单光鼐:总体上有些进步:过去很多群体性事件是按敌我矛盾来定性,现在认识到这是人民内部矛盾,承认这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另外,在应对办法上也有所进步,认识到媒体的作用,现在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事实更迅速。

  《财经》:在事情平息后,官方一般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惩处,如2009年“石首事件”后死者家属被“秋后算账”。最近的“增城事件”后,目前已有19人被抓,政府还通过奖励户籍积分的政策鼓励举报。

  单光鼐:对这种情况,首先要区分违法和犯罪,对于犯罪行为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要考虑有无前科、是否未成年等因素;其次,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应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本地人外地人,都要同等对待。如果涉及到两个群体之间的集体暴力,单方面处理一边,容易留下后遗症,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目前来看,“增城事件”中19人全部是外地人,这样的处理可能并不能使外地人信服。

  于建嵘:一方面,这些行动确实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另一方面这些是维_权行动。政府用法律手段处置相关人员并没有错,问题是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对有利于自己的不按法律办事,对打击老百姓拿法律来惩处。

  谢岳:对群体性事件实行政治化的处理,是一种常见的手法,不仅仅针对社会骚乱事件,即使对于和平的抗议也是如此。这样会把一个正常的、合法的民生经济利益诉求的抗议行为定义成政治行为。这样做,短期也许可以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升级,但从长期来看,可能引起更大规模、更持久的对立。

  《财经》:如何看待这些事件后的官员问责机制?

  于建嵘:问责本身也许没有问题,但出发点有问题,现在问责的出发点多是为了马上平息事件,缺乏公平公正的问责。问责也应当按规矩来,按相关法律法规来办。所以,问责或者不问责可能都是对法律的藐视。

  谢岳:2003年前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五部门出台关于官员问责的规定,就是大家现在所熟知的“一票否决制”,但问责实施的却不多,正职官员更少被问责,最后承担责任的多是基层官员。这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越来越大的地方自主权很容易消解掉这种自上而下的问责模式的效力,使之成为一个向下踢皮球的政治游戏。
 楼主| 发表于 11-7-14 16: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治动员式维稳不可行

  大维稳体系使人员大规模聚集困难,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和约束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今年群体性事件密集发生,是其增长态势放缓后的首次反弹。这说明从长久来看,必须治本,必须解决主要的社会矛盾。

  《财经》: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单光鼐:今年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与经济发展模式深层次问题有关的特征,不管锡盟、增城还是潮安。绥江事件中,当地政府的态度是先把水电站弄起来再说,其他不管不顾。潮安、增城事件中,对外来打工者来说,他们认为城市的发展与自己没有关系。

  于建嵘:这些事件的发生,说明民众的失望情绪在增加,他们希望利用这些事件来宣泄。比如,以前以仇官为主,在利川事件中,即使受害者是官员,大家也开始说好话,这说明社会矛盾在加深,发泄的点在降低。

  《财经》:这些事件发生在2008年奥运会、2009年国庆60周年、2010年世博会亚运会等大维稳体系成形的背景之下,那么如何看待维稳和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关系?

  单光鼐:大维稳体系使人员大规模聚集困难,从一定程度上消解和约束了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呈现增势趋缓的态势。

  但是这种维稳的方式在特殊时期可行,长久不行。今年的群体性事件密集发生,是群体性事件增长态势放缓后的首次反弹。这说明从长久来看,必须治本,解决主要的社会矛盾。

  谢岳:2008年是中国维稳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以至于此后凡是有大的活动、敏感时间,就采取类似的大维稳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一种政治动员,而不是常规行为,其弊端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动整个官僚系统参与维稳,实质上是一种反科学的行为,因此也是一种反市场的行为。

  这种维稳模式不仅容易出现偏差,而且带来了国家制造假想敌人的恶果。许多人的上访、抗议其实不过都是为了自己的经济物质利益,诉求非常明确,而且行为合法,但是在现有的维稳模式下,这些人上访或抗议往往被劳教、关精神病院,甚至被判刑,他们最终演变成了敌人。

  冯仕政:从广义上看,稳要维,但维稳不能限于消极防御,变成了监视、隔离等高压政策,维稳要有大格局,归根到底要疏通社会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如果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表达利益诉求不被允许,那么就可能走向突破法律的集体行动,包括社会骚乱事件。

  现在一些地方提出维稳的目标是群体性事件“零发生”,其实没有任何社会能做到“零发生”,零发生是不切实际的,为了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反而容易人为制造矛盾。

  于建嵘:运用压力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在短期内可能有效果,也能够抓住普通民众希望安居乐业的心理。但是,稳定成为了不计成本和后果的政治目标,这种压力维稳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的维稳方式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维稳导致政府内部职能混乱,形成了“非正常的政治”,一些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围绕维稳转,不乏有的部门在其中扩大自己的权力。
 楼主| 发表于 11-7-14 16: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检、法、信访的角色

  维稳提高了警察在权力格局中的地位,与此同时,法院却保持在从属的地位。如果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公安局,而不是司法系统,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会受到负面的影响。

  《财经》:今年的多起群体性事件都调动了不少警力,这些成本又是如何分担的?

  于建嵘:从治安上讲,当然是公安部门的责任,但参与维稳的不仅仅是公安部门。正因为维稳的需要,所以需要赋予公安部门更大的权力,一种方式是担任政法委书记,另一种为担任政府副职。我更倾向于后者,前者会导致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干预。

  《财经》:最近各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纷纷兼任地方党委副职或政府副职,如何看待这种情形?

  谢岳:公安部曾出台政策,城区公安不受制于区县,而是直接由市级公安管理和指挥,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要让公安受制于地方,但改革执行得并不是很好。即使区公安局的财政来源于上级公安,而上级公安来源于其同级财政,但是区公安仍有许多经费受制于同级区县。在维护公共秩序的时候,特别是出现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很难独立于当地政府。

  维稳提高了警察在权力格局中的地位,与此同时,法院却保持在从属的地位。如果矛盾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公安局,而不是司法系统,中国的司法改革会受到负面的影响。

  《财经》:法院系统呢?

  谢岳:国家也试图扭转司法系统在维稳中的从属地位。2003年推动的政法经费改革,增加中央和省财政对政法系统经费的转移支付,让法院能和地方政府之间保持更大的独立性,但是效果不理想。

  法院之所以仍然依附于地方政府,党委的因素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中介作用。

  《财经》:如何看待信访系统在维稳中的角色和作用?

  于建嵘:信访在整个维稳体系的位置可能更加重要。调研中我曾发现,在云南某地,一个信访局的科长可以命令法院院长到什么地方接访民,这样就把整个官僚体系的层次搞乱了。

  谢岳:信访带来的维稳压力,不是信访部门本身带来的,而是因为其他解决纠纷的通道没有起到作用,如选举制度、司法制度、民间组织等。这些有效的机制基本失效,使得不满的人只能寻求唯一的一个、看似可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信访。

  长远之道在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

  在外围打转解决问题,不仅积累更深刻的矛盾,也会错过中国政治进步的机会。

  《财经》:目前越来越多因为上访而被关精神病院、学习班,劳教或判刑的个案被披露,呈现出一种社会管理的混乱状态。

  单光鼐:当务之急是要厉行规制,对于法定允许的予以保护并帮助其实现,对法律禁止的必须坚决制止。

  冯仕政:要创新社会管理,就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权责、部门与部门之间划分权责,都要讲求法治。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内部不怎么讲法治,政府和社会之间也不怎么尊重法治,结果是对于社会纠纷小闹小处理,闹大了成了政治问题才能解决。

  《财经》:解决问题的长远之道是什么?

  于建嵘:第一,要讲社会公平。要调整社会分配机制,社会公共服务要向穷人倾斜,保障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拓宽底层群体特别是底层知识分子进入体制和主流社会的渠道,特别要从政治上高度重视公务员考试的不公状况,让民众都有机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二,司法公正。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人、才、物应脱离地方党政。第三,加强政治改革。第四,加强社会建设,放开社会组织,运用公益力量整合社区。处理这些问题,执政者需要大智慧。

  谢岳:从历史以及长远来看,普遍的社会不满只有借助于政治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外围打转不仅积累更深刻的矛盾,也会错过中国政治进步的机会。退一步讲,即使不进行政治改革,司法改革也仍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不可替代的途径。通过司法改革,让法律能够实实在在地保护公民的权利,能够真正地管住官员的腐败行为,只有这样,维稳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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