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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构成5大猫腻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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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2-17 07: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综合薪资1800元”、“保底工资1400元”、“底薪1100元+提成+奖金”……记者在人才市场调查发现,企业在招聘广告中描述薪水时,要么只字不提,要么给出一个区间,要么给出一个算式。在这些有关薪水的字眼里,充塞着各种“底薪”、“保底工资”之类的词,这与最低工资标准是同一概念吗?另外,试用期工资、计件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诸如此类的疑云重重,本报记者采访了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并就相关热点咨询了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

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加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制度,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从规定施行之日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将按照《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做了规定:

●从5月1日开始,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5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在5月发放上月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6月发放5月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1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底薪

番禺某展览制品公司招聘打磨师傅,工资待遇是“底薪900元+加班费+食宿补贴+勤工奖+工龄奖+岗位津贴”,每月工资可达2000元。如果从底薪看,这个岗位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从总工资看则达到。那么,这个职位的工资到底符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解读: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一项保障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中山大学法学院黄巧燕老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使用“保底工资”或“底薪”描述员工的工资收入结构,那么这个保底工资或底薪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底薪+加班费+奖金”这样的工资构成,黄巧燕老师说,首先,这个企业必须保证除去劳动者加班工资后,每个月劳动者的收入达到最低工作标准1100元以上;但有一点要明确:如果该奖金的获得,需要劳动者在正常劳动外的额外付出,底薪900元的规定肯定违法。如果不需要额外付出,劳动者正常劳动能够获得的奖金加底薪900元能达到1100元以上,属于合乎标准的工资支付。

案例2 试用期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现场询问应聘者,不少人知道企业支付正式员工工资必须不低于1100元/月(部分地区960元/月),但是对于试用期的工资,却极少人质疑。开发区西区附近某世界500强企业,招聘100名男性普工,声称月收入是3000元左右,细问开去,才知道试用期与转正后薪酬各不相同。试用期底薪1030元/月+加班费;转正后底薪1600~2000元/月+加班费。那试用期的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

解读:记者致电广州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工作人员明确说明,从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一天起,无论试用期还是正式期,员工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都必须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有权争取合法权益。

案例3 “包食住”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在开发区东区人才市场,新塘某电子公司招聘“生产工”,其岗位薪酬是“底薪810元/月+伙食补贴240元/月”。增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如果只算底薪,该企业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加上伙食补贴,则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应聘者小谢告诉记者,这样的例子很多。之前他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当时的标准是1030元/月,该公司却把30元提出来作为考勤奖。也就是说,员工只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休假,每个月才能拿多30元。

解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最低工资标准做出的解读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或特殊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并特别指出企业不能把“包吃包住”费用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920元/月,当地某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设施,每月发给职工500元工资,加上企业为职工提供食宿支出的伙食费200元、住宿费220元,合计为920元。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后,再对自愿选择在企业吃住的劳动者,收取相关费用。

案例4 无责任底薪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

位于海珠区的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代理”、“经理助理”、“客户专员”等职,其中,对“客户专员”一职提出的“入司前三个月1000元无责任津贴”,该公司hr同时声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于自己。

解读:黄巧燕老师提醒求职者,必须看清该公司招的是什么。如果是保险代理,那么不适于劳动法;如果是“经理助理”等员工岗位,则必定按照标准来办。该公司对“客户专员”一职提出的“入司前三个月1000元无责任津贴”同样违法。黄老师认为,一旦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有义务承担对员工的培训,从长远上看,有利于公司业绩。“无责任津贴”也好,“无责任底薪”也罢,不过是个代名词,掩人耳目。

案例5 计件工资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广州某电器公司欲招3000名生产工。底薪只有1000元加集体计件工资。问及为何只1000元,是不是还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hr给记者分析说,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仅仅适用于计时工作,而公司招的是计件员工,不按那套标准行事。

解读:不管任何企业,国有或民营,都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主体。黄巧燕老师明确指出,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适用于计件工资,计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清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黄巧燕老师引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判断说,如果一个单位确定的计件工资标准使得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该单位计件工资标准就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额标准,也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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