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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通告] 关于增城市市属用人单位办理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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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9 08: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城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增城市市属用人单位注意,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咨询电话:82736763,82749001。现将2012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标准
   
增城市市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增城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保障金。在有关部门未正式公布年审年度增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2012年征收2011年度的保障金,暂按2010年度增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8506元的80%(即:30804.8元)计征,待新数据公布后再行调整。
   
二、年审管理
   
在增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增城市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统一由广州市残联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由广州市残联驻增城市年审服务点办理。
   
三、年审办理
   
详见附件《2012年广州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
   
四、保障金缴纳
   
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残联办理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或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请你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广州市残联驻增城市年审服务点办理2011年度的年审。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管残联将依据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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