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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新闻] 欲杀父母未遂 增城市新塘镇男子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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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15 22: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增城市法院宣判了一起亲情犯罪案件,一名男子因企图引爆煤气瓶杀死父母未遂,获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亲属之间应是最无间、最让人信任的关系,一旦发生恶性杀人、伤害案件,往往出人意料,也让人备感心寒。在该案中,为何亲生儿子要对父母下如此毒手?究竟是哪些因素引爆了“亲密暴力”,酿成一起家庭悲剧?所谓亲情犯罪,指的是在直系亲属、夫妻或姻亲关系中的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亲情犯罪发生的范围主要在家庭内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悲剧的发生必然导致社会稳定的体系发生紊乱。

企图引爆煤气瓶杀死父母
   
2011年9月24日3时30分,在增城市新塘镇某村一间民房内,22岁的邓某星趁父母熟睡之机,将其父母的房门反锁,到厨房剪断煤气瓶的外接胶管,把煤气瓶和外接胶管搬至父母的房间门前,打开煤气瓶阀门,并用打火机引燃地上的纸张致煤气胶管着火,企图引爆煤气瓶杀死其父母。后邓某星父母及时发现报警,警察到场后迅速进行扑救而未造成伤亡。邓某星点火后即离开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案发后,邓某星的父母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认为他们没有教育好邓某星,邓某星所犯的错误与他们的教育失职有关,作为受害人的他们请求不追究邓某星的法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星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放火的方法,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父(母)子关系,因家庭矛盾引发本案,被害人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邓某星有期徒刑三年。

因不满父亲平时打骂而心生报复
   
一个二十岁出头的孩子为何想要置亲生父母于死地?记者了解到,邓某星的父母文化程度低,为了生计常年外出工作,平时对他的管教有所欠缺。1989年出生的邓某星从小在老家长大,缺少家庭关爱,逐渐养成了不少恶习。他从小无心上学,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在家,2006年随父母到增城市新塘镇打工,曾做过水泥工。“他从小性格孤僻,不愿意跟人接触,朋友很少,也不愿意干活。在打工期间,多次因为偷懒被老板开除。”邓某星的父亲说。
   
“我的父母生了我和哥哥两个孩子。从小到大,我都觉得他们偏心我的哥哥,无论我做什么都是错的,而哥哥总是对的。”邓某星说,“在我八九岁的时候,母亲告诉我,父亲曾遇到一个算命先生,算命先生说我和父母的命相相克。后来我也在外面找人算过命,那算命先生告诉我,我的父亲克住我,对我不好,还会打我。而母亲就像父亲的军师一样,教父亲怎样对待我。”邓某星听信于“算命先生”,经常因生活琐事顶撞父母,被父母打骂教育,家庭关系紧张。
   
2009年邓某星嫌辛苦没再工作后,就经常回家要钱花,有时父母不给钱,他就趁父母外出撬开锁私自拿钱。2011年9月22日,邓某星趁父母外出做事时,把父母的衣服拿出来用剪刀剪烂,然后把家里的煤气瓶胶管剪断并点燃。由于当时煤气瓶的阀门没有被拧开,所以除了把煤气灶烧黑了外并没有其它损失。2011年9月23日下午,他又回到家中把那些被他剪烂的衣服用火烧掉。

“晚上20时许,我回到家里看到地上和墙上都是黑的,但那些灰烬已经被打扫干净。于是我故意讽刺父母,问他们怎么那么脏。父亲听后,从地上拿起一个铁锤就向我冲了过来。我由于害怕,赶紧往外跑,他追不上我就把铁锤扔向我,虽然没有扔中,但我还是很气愤。”邓某星说。由于长期对父母怀恨在心,邓某星恼羞成怒,一气之下心生邪念,从而酿就了这样一起悲剧。

被鉴定为患人格障碍
   
2011年10月19日,增城市公安局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邓某星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邓某星患人格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医学分析,邓某星从小存在人格偏离,主要表现为与人相处困难,缺乏朋友;从小懒惰、贪玩,读书、工作欠认真,抱怨多,缺乏韧性及坚持,难以管教;情绪欠稳定,遇挫折易悲观;偶有冲动、攻击性行为;社会适应困难。本次鉴定中未获明确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但从其讲述中能印证其上述人格特点。  
   
据了解,人格障碍者多具有固执、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等特点,自我评价有时较高,缺乏自我反省,一般拒绝接受批评,对挫折和失败过分敏感。如受到质疑则出现争论、诡辩,甚至冲动攻击和好斗。这类人经常会将他人的中性或者善意的批评、建议曲解而采取敌意和藐视,对事态的前后关系缺乏正确评价。邓某星在日常工作和为人处世中具有上述一些特点,并且存在认为父母就是要和他过不去的超价观念。

结合该案分析,邓某星在案发前因认为父亲在平时管教中经常打骂他,他已通过“剪烂衣服”等行为警告父亲,但父亲对他的态度仍没有改善,因而产生放火的报复心理,这与邓某星上述缺乏自我反省、拒绝接受批评的人格特点一致,也反映出他在现实中即使遇到轻微矛盾时也会冲动,行为反应有些过度。

办案法官:“亲密暴力”亟需制度约束
   
办案法官指出,导致亲情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生活琐事引发长期积怨。由于缺乏沟通,导致积怨越来越深,直到最后一个小矛盾成为导火索,出现失去理智、亲人相残的恶果。本案中,邓某星说没有感受过亲情的温暖,父母为了生计平时与邓某星的沟通较少。二是文化程度低而出现“共情”障碍。亲情的犯罪案例中,有许多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文化程度较低,不能相互理解,更不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进行“共情”,即无法考虑别人的情感和需求,一意孤行,只为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本案中,邓某星及其父母均为初中文化程度。父亲的“大棒政策”不仅没有使儿子屈服,反而使邓某星更加反叛。
   
亲情是人间最珍贵的感情,也是最能打动人心的力量。人们都希望拥有一份浓浓的亲情,因为亲情往往能给人以至亲至爱的感受。俗话说,“家和万事兴”,预防亲情犯罪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社会问题。究竟如何预防亲情犯罪,该案法官认为,一是需要建立和健全法律以及法制体系,加强普法教育,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二是强化伦理和亲情道德教育,因为亲情中的许多关系是道德层面的,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和社会道德水平能够大大降低亲情犯罪的概率。三是需要从基本的心理素质去抓,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商,学会基本的关爱和沟通技术。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对一些有严重人格缺陷和心理问题者及早干预,防微杜渐,减少亲情犯罪的发生。(by增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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