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请 登录 或 马上註冊

增城视窗 首页 资讯 政务文宣 查看内容

增城市将对乡村农家乐的给排水实施规范管理

13-11-14 02:57|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719|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农家乐”是指在自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农村庭院、林地花园、水库湖泊江河等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吸引物,以个人或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旅游者提供观光、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服务的旅游设 ...
“农家乐”是指在自有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农村庭院、林地花园、水库湖泊江河等田园景观、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吸引物,以个人或家庭为经营主体,为旅游者提供观光、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服务的旅游设施。农家乐的根本特征是“农”,表现形式是“家”,落脚点在“乐”。农家乐是一种新兴的旅游休闲形式,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撑。

近年来,增城市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本地农民开办农家乐旅游项目,增城市各景区景点周边农民兴起了开办农家乐的热潮。目前,增城市建成了一批富有特色、风格各异、价格实惠的农家乐253家。大量兴起的农家乐为农民增加了可观的非农收入、解决当地农民就业问题,甚至盘活了农村闲置资源,优化了农村治安、卫生环境。但是农家乐经营方式粗放,特色不明显,无序发展,缺乏统一规划,证件证照不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逐渐显现。

为切实加强农家乐的规范、引导、监管,使得农家乐有序发展、健康发展、持续发展,2013年11月上旬,增城市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家乐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1月上旬,记者从增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增城市旅游发展中心)获悉,为促进增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旅游业的和谐发展,大力规范和提升增城市农家乐管理和服务水平,保护增城的好山好水和农家乐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增城市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增城市实际,对农家乐的给水、排水进行规范管理。

农家乐饮用水质须达标

为保障农家乐饮用水安全,加强“农家乐”饮用水达标供给,根据国家、省市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增城市对农家乐给水做出了相关管理规定。对于供水管网覆盖区的农家乐,要求统一接驳到市政管网。对于自备水源的农家乐,包括在本地打井抽水、引用山泉水、引用水库或江河用水等,要求农家乐必须自行取样送检,由增城市卫生防疫部门对水样进行检验并出水质检验报告。对水质检测不达标的农家乐进行限期停业整改。农家乐的饮用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

农家乐污水排放前需“隔油”,排放须实现环保达标

新建农家乐选址要科学合理,符合增城市政府村庄、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旅游等相关规划的具体要求。对于选址科学合理的农家乐,其生活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因此,农家乐生活污水排放的第一环节,须经过达标的隔油池过滤,在此基础上,农家乐生活污水排放必须接驳市政污水管网或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实现环保达标。由于按照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简单,处理量设计规模小,无法处理大量农家乐的生活污水,因此超过处理量20%的农家乐污水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明确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因此,对于城市或农村污水设施尚未覆盖、选址又合理的农家乐生活污水处理,根据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向增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照。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其中,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分为正、副本,载明污水治理设施、排污口的名称编号、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有效期限以及年审记录等。

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农家乐

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13号)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规定,“水库集雨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村落、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并需经水务、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到水库水环境水质要求。”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水库集雨区域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工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标排放的,由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该区域。”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府[2013]13号),将进一步规范增城市农家乐的经营管理和切实做好增城市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结合2013年11月上旬增城市建设水城、花城、绿城的战略部署,增城市对水库水源核心保护区(校核水位线以下及校核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围成的区域)和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延至水库流域分水岭脊线范围即集雨区域)内建农家乐做了相关规定:“在水库水源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农家乐,现有水库集雨区内已建的农家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对不达标的单位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对其进行关闭”。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 增城区等东部中心‘现代活力核’已经跃然成
  • 2023年广州乡村美食汇暨增城区粤菜师傅职业
  • 广州市增城区在2023中国海外人才交流会上
  • 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村晚第11场 牛牯嶂下亚
  • 增城区仙村大道上跨广州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