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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慈善法》:禁个人募捐不禁个人求助 增城区公益慈善组织有442个

16-9-4 04:01|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1164|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经过11年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近年来,广州市增城区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 ...


★捐赠人悔捐或诈捐或被起诉

记者: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公开宣布捐款的方式实现“博眼球”、“赢口碑”的效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另有更恶劣者,挪用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得的善款。对于这种“诺而不捐”和“诈捐”的行为,《慈善法》有何规定?

刘镜标:根据《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不过,《慈善法》也有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信托吸引更多人做慈善

记者:《慈善法》第一次明确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有哪些优势?

刘镜标:“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可将其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管理支配、保值增值。根据《慈善法》第48条、49条规定,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有以下优势:第一,由专门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且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可使募捐财产使用清晰化。第二,慈善信托由专门的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可鼓励更多人尤其是富人参与慈善。

★《慈善法》让爱心有法可依

记者:《慈善法》的实施使慈善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更具规范性,从法律层面来说,有怎样的意义?

刘镜标:《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慈善法》实施后,让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在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慈善活动,切实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慈善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慈善法》的制定,作为中央层面的法律,是具有战略特性的顶层设计。该法除了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指导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陆续出台促进当地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这正好回应了2016年首个“中华慈善日”的主题——以法兴善,助力脱贫,动员和吸引更多人依法投入慈善事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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