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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补充条件

11-3-15 09:28| 发布者: lujunfei| 查看: 9229|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新生婴儿登记类的人员登记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 ...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增城市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第一条 新生婴儿登记类的人员登记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二条 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第三条 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
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第四条 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创业或被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驻我市的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中、高级人才。

(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第五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的准入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广州市和本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第六条 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市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增城市特困职工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
(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三)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子女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同时具备符合2项条件的子女随父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其子女于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须先在母亲户籍地入户,后再申请随父入户手续。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可自愿随父或随母入户。
(2)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属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须先在母亲户籍地入户5年,父母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3)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属于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或休学的学生,根据本人自愿,可迁入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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